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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熊偉律師成功案例
陳某非法拘禁他人被判緩刑案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因自己被被害人康某某以轉包飯堂為由詐騙了3萬元,陳某以追加2萬元好處費為由約見康某某。被告人陳某、潘某伙同四名男子(后四名男子在逃)于2009年某月某日某時許,駕駛一輛小汽車到東莞市樟木頭鎮某汽車城停車場處抓獲康某某,并將康某某扣押至東莞市常平鎮某酒店某房拘禁。期間,陳某等人毆打康某某致輕微傷。后陳某等人又將康某某帶到東莞市黃江鎮某房拘禁。同年某月某日某時,陳某等人見康某某無法償還3萬元,便報案并將康扭送至公安機關。次日,公安機關抓獲陳某和潘某。
辯護情況:陳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偉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積極會見陳某,閱卷、分析案情,積極準備辯護工作,為被告人陳某出庭辯護,提出如下辯護要點:1、被告人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陳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3、本案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相應應該減輕被告人陳某的責任;4、本案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情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10)東三法刑初字第735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二、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某某牌小汽車1輛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予以上繳國庫。
法條參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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