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于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本《指南》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及《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監督與管理規則》、TSGZ0005-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Z0004-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規定而制定的。
本《指南》是對D級壓力聯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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