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修訂后,應按照修訂后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制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制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制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制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制造單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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