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于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制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并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制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并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準后,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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