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機場FEDEX快遞包裹進口清關單證不齊如何處理
  報關顧問: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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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口貨物報驗時間和地點:
          (一) 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后,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后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后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并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博裕進口物流供應鏈于2001年在香港成立。作為物流行業內第一家專業從事進口代理報關的企業。公司以“精細物流,專注進口”的發展理念,一直以來為廣大貿易商,外資企業,民營企業提供優質的進口物流外包服務。多年來公司針對“機械設備,原木木材,化工制品,敏感雜貨”4大類貨物的申報特點,總結經驗和方法,制定出了一套科學合理的進口報關流程。 
        如有需求歡迎來電咨詢,我將竭誠為您服務!          (進口報關顧問:梁生 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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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處以罰款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υ斐伤廴臼鹿实钠髽I事業單位,按照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ǘυ斐芍卮蠼洕鷵p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或者被處以警告、罰款的單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以下簡稱“法規解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法律的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問題,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辦理。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的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具體適用的問題,部門規章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以及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解釋的問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法規解釋,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可作為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執法依據,可以在有關環境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國家環境法規解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執行國家環境法規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解釋相違背的,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應當作出法規解釋:
        (一)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法規解釋請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