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鍋爐制造許可證
B級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
(一) 一般要求
1. 提出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凡申請禽B級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申請時應持有C級鍋爐制造許可證,且應有五年以上C級鍋爐生產歷史。
3. 提出許可證申請企業經批準試制生產過B級鍋爐產品。
4. 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設計、制造質量的重大事故。
(二) 廠房和技術設施
1. 企業廠區和工藝流程布局合理,鍋爐生產廠房條件較好,且具有一定的規模,能滿足B級鍋爐產品和文明生產的需要。
2. 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應有防雨、防潮措施。
3. 焊材一級庫應有保證溫、濕度的措施,焊材二級庫應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溫設備。
4. 應有機電產品、自控儀表庫房。
5. 應有獨立的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控傷室,其中曝光室面積應能滿足產品生產的需要。暗室應有保證底片質量的基本條件。
6. 主車間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生產的需要。
7. 應有與產品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8. 應有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9. 企業應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并盡量
10. 采用計算機輔助設計。
(三) 質量管理及技術文件
1. 必須建立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政黨運轉。
2. 應有與鍋爐制造有關的規程、規定和標準。
3. 質保責任工程師應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領導擔任,各責任工程師應由熟悉本崗位業務的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擔任;對上述需獨立行使權力開民工作的人員應有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的明確規定。
4. 應有與產品相適應的鍋爐產品工藝流程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序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5. 焊接工藝指導書及其數量、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及其數量、熱處理工藝以及無損探傷的通用和專用和專用工藝及其數量應能滿足現有生產產品的要求。
6. 有完整、統一、正確的生產用圖樣和技術文件。
7. 外協的鍋爐受壓元件應取得勞動部認可的制造單位承擔,企業應對外協的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進行有效地控制。
(四) 技術力量
1. 工程技術人員應不少于80名,其中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應不少于30名。
2. 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必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3. 鍋爐專業設計人員應不少于20名,其中,高級工程師應不少于3名,工程師應不少于8名。
4. 焊接、熱處理、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等各類專業人員應配務齊全,工藝專職技術人員應不少于20名,其中,焊接專業高級工程師應不少于1名,工程師應不少于是、2名;熱處理、材料類專業工程師應不少于2名。
5. 專職標準化技術人員應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師應不少于2名。
6. 專職講師技術人員應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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