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蘇州青島市壓力容器安裝資質
許可條件
第八條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
(二)有與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并具有一定的安裝、改造、維修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具體條件見附件A;
(三)有與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試壓、檢測等工作的需要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具體條件見附件B;
(四)有固定的辦公地點、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
(五)建立能夠確保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安全性能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能夠正常運行。
(六)有與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工作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制度,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夠有效執行;
(七) 能夠保證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九條 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和發證。
第十條 申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填寫《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件),附以下證明資料(各一份),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單位情況介紹(包括辦公室、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倉庫、車間、設備、人員、專業分包、質量管理等方面情況);
(四)質量管理手冊;
(五)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資料。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或者不受理意見。不同意受理的,還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決定書。
第十二條 申請被受理后,受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受理范圍內進行壓力容器試安裝 (改造、維修)工作,并且約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依據本規則第二章要求,對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充裝工作質量進行現場審查。并且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由審批機關負責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單位頒發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許可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相應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改變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登記地址或者停業等情形時,應當報請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或注銷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換證申請。換證申請時,申請單位如果未增加許可項目,可以不提供試安裝(改造、維修)的壓力容器。逾期未按時提出申請的,其許可資格自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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