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定式壓力容器許可證
一: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
級別 制造壓力容器范圍 備注
A 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A1);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2);球形儲罐現場阻焊或球殼板制造(A3);非金屬壓力容器(A4);醫用氧艙(A5) A1應注明單層、多層包扎等結構形式;A3應注明封頭壓制、球片壓制;A4應注明石墨容器、纖維纏繞容器、塑料容器。
B 無縫氣瓶(B1);焊接氣瓶(B2);特種氣瓶(B3) B2應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氣瓶或液化石油氣瓶。B3應注明機動車用、纏繞、非重復充裝、真空絕熱低溫
氣瓶等。
C 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2);罐式集裝箱(C3)
D 第一類壓力容器(D1);
第二類低.、中壓容器(D2)
注1. 壓力容器按壓力級別劃分如下:
超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壓力容器;
2. 第三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的,即為第三類容器,
高壓容器;
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10MPa?m3);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5MPa?m3 );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或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 m3 );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5 m3 )。
3. 第二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的,即為第二類容器,
中壓容器;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物質);
低壓反應/儲層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物質);
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4、第一類壓力容器即,即低壓容器
5、按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其制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6、球殼板制造項目含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類型封頭.。
7、對于產品種類單一的制造企業,應對其許可證范圍進行限制,如限制產品制造方法、材質、種類、用途等。
二、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