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礦安標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凡生產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礦用產品,均應提出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
第三條 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第四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 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二) 有與生產所申請安全標志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三) 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
(四) 有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手段;
(五) 生產工藝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體系;
(七) 具備一個(或幾個)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并具備產品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八) 其它有關條件。
第五條 第五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三) 產品名稱、型號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滿足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五) 符合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申請材料及要求
第六條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產品標準;
(三) 產品設計圖 (含電氣原理圖);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
(六) 產品照片;
(七)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八) 配套件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還應提交與安全性能相關的技術材料或鑒定報告。
以上材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書、產品標準(直接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除外)、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第七條 第七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注冊資金、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 申請單位簡介,包括生產規模、生產方式(制造或組裝)、生產現狀等;
(三) 申請產品基本情況,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知識產權聲明(屬自主研發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主要生產設備、出廠檢驗設備及儀器儀表;
(四)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指涉及產品主要技術性能(特別是安全性能)的零(元)部件及材料。
第八條 第八條 營業執照:
申請單位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單位為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的部門,除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應提交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九條 第九條 產品標準應為能直接指導產品生產、檢驗要求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技術條件)。
第十條 第十條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產品工藝流程圖應能反映申請產品的生產全過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產品照片應能充分反映產品的結構、外形;由若干獨立單元組成的產品,其照片應能反映出該產品的實際組成。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產品設計圖應符合GB4457~4460 《機械制圖》的要求。
(一) 機械類產品應提交產品設計圖;
(二) 電氣產品除提交產品設計圖外,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
(三) 通訊、安全監測監控、救災等系統應提交系統框圖。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應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單位。零(元)部件屬于安全標志管理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第四章 初 審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對申請材料初審。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初審內容包括:
(一)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二) 申請產品是否屬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
(三) 申請產品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礦用產品;
(四) 申請單位的資格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