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綜合審查、發證、公告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綜合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三條 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綜合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二章 綜合審查
第四條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是否符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發放條件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進行的綜合評判,最終決定是否發放安全標志。綜合審查在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全部完成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綜合審查包括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終審四項內容。
第六條 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從技術層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七條 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正確性、規范性,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并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從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等方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八條 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及其報告的全面性、正確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從產品性能方面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九條 終審主要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性的審核。綜合評判是否符合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
第十條 綜合審查合格的,簽署合格意見;綜合審查不合格的,限期進行相關整改,整改合格的,簽署合格意見;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簽署綜合審查不合格意見,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十一條 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
第三章 證書發放
第十二條 綜合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 按新產品申辦程序申辦的礦用產品,發放附有產品編號、有效期為6個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按未定型產品或已定型產品申辦程序申辦的礦用產品,發放規定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見附件。
第四章 備案與公告
第十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每月將發放安全標志的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相關網站、期刊等媒體公告以下信息:
(一) 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二) 暫停或被撤銷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三) 被終止申辦的礦用產品;
(四) 其它需要公告事項。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應向所屬地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備案;取得其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部門備案。
備案應提交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獲證產品匯總表、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等相關技術材料。
備案應在取得安全標志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終止申辦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應交納安全標志申辦費用。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
一、電氣設備(含高、低壓電氣產品、防爆電機、潛水電泵) 3年
二、照明設備(含元部件) 3年
三、爆炸材料、發爆器 3年
四、通信、信號裝置 3年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1.鉆、鑿機具及臺車 3年
2.錨桿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