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問題無法通過驗收導致不能交付或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二)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判斷嚴重影響正常居住,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不影響正常居住,那么就屬于一般質量問題,可要求開發商修復賠償損失。如果無法通過維修解決或經修復后仍然存在問題不能正常居住,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三)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墻壁漏水、滲水問題等等。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