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適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電壓范圍在交流(AC)50~1000V,直流(DC)75~1500V的電機產品,這個定義系指指令的適用范圍,而不是指令適用的限制。如,在使用交流230V的計算機中,直流12V的電路所造成的危險也受LVD的規范。
LVD 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和工業使用的產品,如果是工業用設備,指令也涵蓋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產品,如測試設備。
技術文件的要求
LVD的CE體制與EMC指令類似,所有在適用范圍內的產品都必須有CE標志,而且必須有制造商的代表或進口商所簽署的符合聲明書。簡單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確定產品是安全的,“安全”被定義成不會造成人員或家畜的死傷及財務的損害,基于這個原因,LVD 的聲明需要有技術文件檔案的支持來證明。
技術證明文件須包含:
——機設備的一般性描述
——概念上的設計及制造圖樣
——了解這些圖樣所必須的描述和說明
——列出全部或部份適用的標準,及描述為滿足指令安全觀點所采行的對策
——設計的推算結果,執行過程的檢查
——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