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I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聯盟訂立了一套勞務守則﹐稱為基本守則。此守則反映出與勞務息息相關的國際標準﹐并成為聯盟的工作依據。
聯盟的成員應采用基本守則﹐或自行訂立的守則。若屬后者﹐則必須將基本守則的內容納入其中。基本守則附有一套基本執行原則﹐為聯盟提供了學習理論的基礎。
執行原則
聯盟的目標是尋求制訂及推廣執行勞務守則的正面作為。重要項目包括監督和獨立審查﹐透明化及公開化﹐以決定并討論守則內的標準是否被達到。聯盟會員應接受以下條文為總原則﹐并以此為訂立或改善尋求最佳做法的基準。
1. 承諾 1.1會員公司應明確支持會員規章、基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序。 1.2此項承諾的內容須向公司上下、供貨商及次級承包商清楚傳達﹐包括合作關系密切的自雇員工在內。 1.3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執行守則。 1.4將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序﹐溶入主要商務關系和文化內。 1.5公司須確保其人力與財力資源﹐足以幫助其履行承諾。
2. 監督﹐獨立審查及呈報 2.1會員公司接受以監督及獨立審查的方式﹐評估其守則的執行情況﹐并每年就其相關表現呈報。 2.2公司應與其它會員合作﹐設計、執行及分析試驗計劃﹐以便訂立監督及獨立審查的良策﹐并與其它會員分享經驗。 2.3若情況許可﹐會員公司應憑上述經驗﹐與其它會員共同制訂工作計劃﹐以便實行監督獨立審查和呈報的機制﹐并按議定的形式及時間﹐向聯盟及透過聯盟呈報工作進度。 2.4公司應為受守則保障的勞工﹐提供秘密舉發違規行為的管道﹐并且勞工在這方面應受到保護。
3. 提高意識及培訓 3.1所有相關人員均須獲得適當的培訓及引導﹐以便在工作時應用守則。 3.2公司必須讓供貨商知悉守則的內容﹐并使其暸解公司只與遵行守則的公司往來之承諾。 3.3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公司應將基本守則的內容和執行原則或程序﹐告知受守則保障的勞工。
4. 糾正 4.1會員公司承諾根據監督結果︰(一)與未能履行守則條款的供貨商協商﹐并執行雙方同意的糾正細節﹐換言之﹐以持續改進的方式進行;(二)要求即刻停止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以及(三)若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持續﹐與相關供貨商中止一切商務關系。
5. 管理程序﹐定價﹐獎勵 5.1與供貨商議價時﹐應考慮履行守則的成本。 5.2考核相關員工時﹐若員工了解并執行公司關于勞務守則的政策﹐便須視之為優秀表現。
三、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系 1.1 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勞動力。 1.2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尊重結社自由和工會代表勞方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 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進而不是防礙建立獨 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 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 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 因素。 3.2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和改換工種 的雇員要重復進行。 3.3 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3.4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并且滿足雇員的基本需求。 3.5 采用本法規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 不可使用兒童作工 4.1 不能再新招收兒童作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訂或參與并資助使任何被發現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直至 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項目。兒童和兒童作工的定義在附錄中給出。 4.3 不可雇用兒童和 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4.4 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與相關的 ILO 標準條款一致。
5. 維持生活的工資 5.1 每個標準工資周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雇員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 傭條件的有關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5.3 不經雇員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 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6. 不能超過工作時間 6.1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的標準,以對雇員提供較強保護者為準。 6.2 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要求雇員經常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