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勞工標準(一) :自由選擇職業
條款內容:
不使用強迫、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或者是非自愿的監獄勞工。所有工作應當是自愿的,并且員工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不得要求員工上交政府頒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證作為雇用的條件。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禁止供應商雇用任何形式的強制性勞工;雇用關系應是自愿的。
強制性的或監獄勞工
如果強制性勞工或監獄勞工參加工作是出于判決的要求且無任何補償,則禁止雇用他們。當供應商由政府或軍隊控制機構提供或安排工人的聘用時,強制性的或監獄勞工最常出現。
契約和抵押勞工
契約勞工指以下情況:雇主不準工人按自己的意愿離開。抵押勞工指雇員為了還債而工作的情況,該債務通常是由提供工人的勞動作為交換的另一個人引起的。
其他形式的強制性勞工
包括下列情況:勞動合同對工人離開他/她工作的可能性進行了不合理的法律限制或實際限制。此類情況包括:雇主扣留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一旦雇用要支付額外的費用;或者要求工人對終止合同支付罰款。
評估建議:
? 審核雇用行為記錄以確定勞工來源和雇用條款(包括勞動合同)。
? 調查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招聘中介可能利用這些勞動合同限制工人自愿終止其工作。
? 確定工人是否可以在下班后自由離開供應商地點。
? 確認雇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否被扣留。
良好管理范例:
? 供應商的雇用慣例和任何勞工招聘人員的雇用慣例禁止雇用強制性勞工或抵押勞工;供應商主動核實其遵守情況。
? 供應商為所有分包商和勞工招聘人員就禁止使用強制性勞工制訂了一套書面的指引,同時供應商積極核實其遵守情況。
? 在管理中消除了針對雇員流動的不合理限制。
? 不扣留雇員政府頒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證。
可能違反情況:
? 任何類型的強制性勞工、監獄勞工、契約勞工或抵押勞工
? 特定時間內禁止雇員離開供應商地點或宿舍
? 對基本自由(浴室、飲用水、醫療設施的使用等等)的不合理限制
? 未經雇員同意,扣留政府頒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證
? 當有自備診室時,不允許使用外部的醫療機構
EICC勞工標準(二) :不用童工
條款內容: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5 歲(或在該國/地區法律準許的情況下可為 14歲)、完成強制教育年齡、或該國/地區最低就業年齡而被雇傭的人士。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則不在此列。然而,所有18歲以下的工人不能執行帶有危險性的工作,并且考慮到教育的需要,應限制其進行夜間工作。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方遵守所有適用的童工法律,包括與最小年齡限制、工作時間限制以及禁止參加某些工種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律規定16周歲以下的工人為童工.
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學徒計劃受到法律的管制,對工作小時數、培訓期限以及將同一工人歸為實習生的次數進行了具體限制。 一些情況下,在培訓期間,學徒計劃的報酬可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對于正式工人,供應商必須遵守對培訓期限的限制,該培訓期限的限制必須嚴格遵守,并且工資必須被提高到正常的工資標準。
評估建議:
? 了解當地所有的童工法律和法規。
? 調查雇用慣例,以便在雇用某個工人之前了解什么年齡范圍是允許的。
? 檢查可靠的年齡證明并保留一份證明年齡的相關文檔副本存檔。
? 如有必要,請核實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沒有從事危險性質的工作。
? 確定年齡在 18 歲以下的工人是否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作。
? 了解當地所有關于實習生和學徒的法律。
? 確定在法律規定期限之外工人是否仍保持實習工資。
良好管理范例:
? 供應商將在雇用之前驗證每個工人的年齡。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不從事危險工作。
? 供應商確保年紀小的工人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被雇用工作。
? 供應商有一個明確的雇用、培訓和提拔實習生的計劃。
可能違反情況:
? 使用合法雇用年齡以下的工人。
? 兒童出現在獲準的獨立的托兒所以外的工作場所。
? 年紀小的工人未在適當的工作條件中工作: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在上學時間工作、在危險條件下工作。
? 當工作場所中有工人看上去剛到合法年齡(特別是關于看上去年紀小的工人)時,而能夠證明所有雇員年齡的年齡記錄文檔卻不完整或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