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總則:
為了做好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適用范圍: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 或額定功率>500kW
防爆電泵類,防爆配電裝置類,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防爆起動器類
防爆變壓器類,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防爆插接裝置,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防爆通訊、信號裝置,防爆制冷、通風設備,防爆電加熱產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儀器儀表,安全柵類,防爆儀表箱類。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應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其中,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產品明細,包括如下內容:單一或系列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防爆型式、產品的生產類型。
產品的生產類型分組裝型和生產型。產品的生產類型按產品單元確定,產品單元中有一個或多個型號規格是組裝型產品的,則該單元為組裝型(在證書中注明);產品單元中所有型號規格產品為生產型的,則該單元為生產型(在證書中不再注明)。
示例1: YB2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中心高160、132、90、80、71,隔爆型。
示例2: KBZ系列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組裝型),電流范圍630、500、400、300、200A,隔爆型。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XK06-014-×××××。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06)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014)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 (×××××)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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