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服裝售后質量糾紛,國家有什么管理法規(guī)嗎?
記者了解到,早在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產品質量法》,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三包”。當年8月25日起,三包規(guī)定實施,自此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被列入商品目錄的商品,統一實行“7天包退、15天包換”的最低指標。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3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但是,包括服裝鞋帽、珠寶首飾、家用汽車在內的數百種商品并未被納入三包目錄,因此一旦出現糾紛就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目前服裝銷售者和購買者出現售后糾紛,一般都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來解決。1994年1月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2000年9月開始實施的《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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