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后,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2.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并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托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并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安裝或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準,一般不應超過1小時。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并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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