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液壓貨梯生產維修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注銷其《許可證》:
(一)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
(二)施工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液壓貨梯生產維修許可證并在限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后,檢驗或審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實施施工后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四)涂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液壓貨梯生產維修許可證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五)由于施工質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獲得《許可證》的作業單位,取證后第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業績要求》規定的;
(七)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液壓貨梯生產維修許可證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后,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并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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