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制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 《制造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制造該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辦理型式試驗和制造條件評審,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查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
(一)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后,病床電梯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制造許可方式為制造單位許可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制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后,即可正式制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病床電梯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并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資料;
(七)本地區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并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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