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
A、B、C、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根據申報不同的級別提供不同的資源
1、技術力量要求 2、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3、檢測和試驗設備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
1、 基本條件 2、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 3、 技術人員 4、專業作業人員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
申請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表,一式二份; 2、工廠概況說明; 3、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4、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5、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參數和規格;
6、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 7、工廠質量手冊; 8、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審查
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獲得申請受理的制造企業,應按照批準范圍試制相應級別的典型產品,以備審查。試制產品圖紙應有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資質的單位設計。
產品試制前,申請單位應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申請對其試制產品進行監督檢驗,并由省局授權的檢驗機構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實施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5.2 試制產品范圍、數量的要求
試制產品應滿足“《評審細則》附件A特種設備許可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數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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