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
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聯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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