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CE認證的logo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tǒng)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歐盟CE指令
誰授予CE認證標志
企業(yè)在獲得歐盟官方機構(公告號機構)頒發(fā)的帶有公告號的CE證書后,即可加貼CE標志。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官方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fā),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誰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是誰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jiān)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jiān)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CE認證標志的意義: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guī)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yè)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xù)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guī)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標志的要求:
* CE標志必須加貼在產品上的顯著位置,應清晰可辯,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shù)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
* CE標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
* 公告機構(NB)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或整個(包含設計和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NB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NB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如果不止一個NB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 CE標志及其NB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公告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適用CE標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歐共體發(fā)布的實行CE標志的指令如下,現(xiàn)將適用產品、指令文號、發(fā)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別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名稱 主要指令 開始日期和強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電壓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產品 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
機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