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供應]賽優教育—中級會計《經濟法》: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 產品產地:
- 產品品牌:
- 包裝規格:
- 產品數量:0
- 計量單位:
- 產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19-06-05 08:50:50
- 有效期至:2019-07-06
-
-
- 收藏此信息
賽優教育—中級會計《經濟法》: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詳細信息
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提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類型其他產品
免責聲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業自行提供,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發布企業負責,浙江民營企業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友情提醒:普通會員信息未經我們人工認證,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議優先選擇浙商通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