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制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后,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制造許可方式為制造單位許可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制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后,即可正式制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專業顧問:郝芹(業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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