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三)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行為時,有權通知該單位予以糾正。
(四)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行為。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可以發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使用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五)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的培訓和考試,發給合格證。有權制止沒有合格證的司爐工獨立操作鍋爐,制止沒有合格證的焊工焊接受壓元件。
(六)有權參加或進行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監察員憑其證件,在所管轄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制造、使用專業顧問:郝芹(業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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