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第三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國家其他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衛生許可審核。第五條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五)生產工藝流程圖。(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八)擬生產產品目錄。(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第六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收申請材料時,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審查、決定,并出具相關衛生行政許可文書。第八條受理申請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時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委托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規定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對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實,衛生監督員填寫生產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并出具現場審核意見。第九條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可書面要求撤回申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終止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可以退回。第十條經審查核實,對生產場所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的,不予批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予退回。第十一條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結束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衛生行政許可文書整理歸檔備查。第十二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衛生許可證的證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衛生許可證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有效期限、批準日期、證號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應與工商部門核準的一致。衛生許可證樣式見附件2。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出租、出借。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上填寫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應與工商部門核準的一致。(二)生產方式填寫生產、分裝。(三)生產項目填寫衛生用品、消毒劑、消毒器械。(四)生產類別按照附3《生產類別分類目錄》填寫,不得注明具體產品的名稱。第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依法延續取得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延續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四)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五)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六)檢驗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生產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七)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簽說明書。(八)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十)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十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企業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十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