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參考資料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注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公司的發展時期
公司的產生和形成歷史悠久,但公司的充分發展卻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時期開始的 因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奉行以個人為本位的原則,即使1804年《法國民法典》也沒有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 壟斷產生以后,生產的集中、資本的積累,使公司這種企業形式得到了空前規模的飛速發展,公司已成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形式。
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這對于資本的積聚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使公司進入了充分發展的黃金時期。
在這一時期,公司立法的完善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在德國1892年首先頒布有限責任公司法后,法國于1919年就仿效德國制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法,后來該法被并入1966年統—的《商事公司法》中。日本也于1938年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英國1909年頒布的公司法中,也規定了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式公司”。
1897年德國頒布商法典,專門規定了商事公司的種類,如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許多國家紛紛仿效,使公司進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發展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