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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東莞提供ROHS2.0新修訂指令EU2015/863標準檢測
- 產品產地:東莞
- 產品品牌:ROHS
- 包裝規格:ROHS2.0
- 產品數量:999
- 計量單位:份
- 產品單價:99
- 更新日期:2020-07-16 16:31:20
- 有效期至: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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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提供ROHS2.0新修訂指令EU2015/863標準檢測
詳細信息
ROHS2.0新修訂指令(EU)2015/863
自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出口歐洲的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儀器)必需滿足新ROHS2.0標準。
更新過程:
歐盟公報(OJ)于2015年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BBP、DBP、DIBP列入附錄II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見下表:
限制物質限量(質量分數)
鉛(Pb)0.1%
汞(Hg)0.1%
鎘(Cd)0.01%
(CrVI)0.1%
多(PBB)0.1%
多醚(PBDE)0.1%
鄰苯二二(2-己基)酯(DEHP)0.1%
鄰苯二基丁酯(BBP)0.1%
鄰苯二二丁基酯(DBP)0.1%
(DIBP)0.1%
此修訂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此指令轉為各國的法規并執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包括工業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此外,已屬REACH附件XVII第51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注:
一、新增的四種鄰苯二鹽管控的實施日期:
考慮到企業滿足新的有害物質要求需要一定時間,所以(EU)2015/863中規定了相應的過渡期:所有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儀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滿足新要求,醫療設備和監控儀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滿足新要求。
二、RoHS指令變化解讀:
1.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適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場上出售的電纜或者用于電子電氣設備(EEE)的維修、重復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級改造的備用零配件,同時并不適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場上出售的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
2.DEHP、BBP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適用于那些已經受到歐盟法規No1907/2006(REACH)附錄XVII條目51條中對DEHP、BBP及DBP相關限制的玩具。
3.刪除了之前RoHS2.0中的HBCDD,是由于歐委會認為該物質不屬于RoHS指令的規管范圍,且該物質已屬于《關于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范疇;根據檢測機構大量測試數據顯示,鄰苯二酯類物質作為增塑劑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廣泛,可能存在于電線電纜、塑料、油漆油墨等各種材料中。聚氯材料(PVC)更是目前檢出含有鄰苯二酯的材料重災區,應該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PVC材質目前仍然屬于材料界使用較廣泛的材質,更多企業因考慮到替換PVC材料的成本上升而沒有提前改善,按照最近的RoHS鄰苯執行時間,企業雖然還有3年的時間來應對此次RoHS的改變,但是考慮到電子產品的供應鏈傳遞及工藝改進,這都將耗費一定的時間,部分企業可能會縮短對于供應商在產品均一材料中的限制使用的時間節點。提早改善工藝,尋找新型環保增塑劑作為替代物將成為應對RoHS的鄰苯二酯新要求的最佳解決方案。
三、關于ROHS《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ofHazardousSubstances)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ofHazardous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
人們首次注意到電氣、電子設備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是2000年荷蘭在一批市場銷售的的電纜中發現鎘。事實上,電氣電子產品在生產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錫、包裝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鉛等有害重金屬。
隨后,歐盟議會于2002年頒發的2002/95/EC號決議關于《限制在電氣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指令的簡稱。RoHS指令(2002/95/EC)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新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產品不得含有鉛(Pb),汞(Hg),鎘(Cd),(Cr6+),多(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種有害物質。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2011/65/EU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為使新納入ROHS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2015年6月4日,歐盟公報發布指令2015/863/EU,將四種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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