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瑞鼎集團——工程咨詢中心,始創于2006年,注冊資本1100萬元,專業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商業計劃書、投標書等編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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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集團——工程咨詢中心在職核心團隊匯聚了產業經濟、技術經濟、財務金融、能源與環境、化學、生物、機械、電子信息、新材料、物流與電子商務等學科高級人才1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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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 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