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專項基金專款專用,高效運作,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慈善總會內設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基金由陳宇、王茂生先生倡導發起,取名"茂心慈善基金",寓意是匯聚茂名人愛心并重點關愛茂名兒童心臟的專項基金,該基金經茂名市慈善總會審批,屬于茂名市慈善總會內設專項基金,按照《茂名市慈善總會內設專項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接受茂名市慈善總會主管、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專款用于其章程所規定的慈善公益項目。任何單位和人個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專項基金。
第三章 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茂心慈善基金理事會是該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發起人陳宇、王茂生 先生指派理事和茂名市慈善總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發起人指派理事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并為本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設立名譽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名譽理事長由衛生局局長游衛華教授擔任,理事長由基金發起人陳宇先生擔任,副理事長由王茂生先生和茂名市慈善總會一名領導擔任。其他理事及秘書長由基金理事會確定。
第九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理事會所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條
基金理事會職責:
(一) 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確定理事會人選
(二) 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
(三) 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 決定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五) 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本專項基金的營運由本基金理事會決定,茂名市慈善總會對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理事會人員名單:理事長1人陳宇;副理事長2人王茂生、丁麗;秘書長1人吳江平;理事3人柯枚華、鐘婉蘭、鄭莉莉,理事會成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 本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茂名市慈善總會設立專賬管理,并開具捐贈專用收據,捐贈方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本專項基金支出須經基金理事會同意并加蓋公章。基金使用范圍應在本章程所規定的范圍內,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圍外的支出。支出程序是:基金理事會提出申請→茂名市慈善總會審批→辦理領款手續。
第十六條 本專項基金的使用遵守茂名市慈善總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每使用一筆捐贈款,都需歷經申請、核實、發放、公布、回訪等程序。
第十七條 無定向捐贈意愿的,轉為基金,用于愛心救助事業。每筆捐贈的收取和流向,以及數額和捐贈人的姓名,定期統一整理公示(捐贈人不愿透露身份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基金計提6%管理費,用于維持基金會運作,按實際收到捐款計提,其中2%由茂名市慈善總會作為項目管理費,4%歸本基金理事會作為管理費用。其余捐款按《茂名市慈善總會內設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和《茂心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使用范圍,實施各類救助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專項基金由茂名市慈善總會按照國家統一的財會制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對其帳戶進行監督管
茂心慈善基金:
鄭小姐 辦公:0668-3330698 
地址:茂名市油城八路17號金墩大廈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