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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擬維修保養電梯,應根據不同制造單位、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對電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資源要求進行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和條件保證所維修保養電梯的安全、可靠運行。
9.2 簽訂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對電梯提供維修保養前,應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維修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b) 維修保養起止日期和電梯維修保養的時間頻次。維修保養期限一般應不少于1年,電梯維修保養時間頻次應至少每15 d一次;
c) 在應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動等方面的約定;
d) 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e)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9.3 制訂作業指導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訂《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按規定對電梯進行電梯維修保養, 保證其維修保養的電梯安全技術性能持續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不同品種電梯的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的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
b) 自檢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
c) 電梯維修保養施工作業安全措施,明確電梯門鎖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開關、安全觸點測試、修理、更換施工時所必須采取的有效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