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2、書面申請報告;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單位簡介;
5、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6、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技防系統從業證書、證書、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7、主要系統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8、系統質量管理制度;
9、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10、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報告)復印件。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驗證后退回。
窗口辦理流程:受理——復核——審批——反饋
 
辦理時限:法定期限: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廳技防辦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持國家或省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可直接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承諾期限:市局技防辦應當自接到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廳技防辦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局技防辦報送的資格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持國家或省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可直接向省廳技防辦提出申請,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核發資格證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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