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公平原則下的“營改增”試點政策探究_上海智本財稅
內容摘要:徒有法制之軀殼無法達致憲政的高度,法治的內涵是一種正義之社會秩序的構建。稅收立法者雖然有廣泛形成立法的自由,但是所立之法不得與公平理念相違背。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的升華是觸碰制度外殼掩飾下價值核心的必經之路。本文擬稅收公平原則為切入點,對營改增試點政策所引發的地區及行業差異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對營改增的推行及相關政策的改善提供建議。
一、制度設計中稅收公平的內在邏輯
稅法在本質上具有兩面性,一為對納稅人財產權加以強制干預的法律,一為對公共財政負擔予以合理分配的法律。合理分配的正義僅僅憑借法定這一形式理性并無法實現,必須經由實質公平的升華才能眺及。
1791年《法國憲法》第一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條款第2條規定:一切賦稅都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西班牙憲法第一章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節權利和自由第二分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第31條規定:全體公民視經濟能力并據以平等和漸進原則制定的公正的稅收制度為維持公共開支作出貢獻,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查抄性質的。1948年意大利憲法第53條規定:所有人均須根據其納稅能力,負擔公共開支。這均是稅收公平主義在各國憲法中的直接規定。
除此之外,有些國家雖未直接規定稅收公平主義,但也可從其所倡導的平等原則中尋找到憲法的依據。稅收公平主義在美國的體現實際上就是其憲法第14條修正案平等法律保護條款在稅收領域的具體施行。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第134條規定:所有國民應無差別的按其資力,依法律規定之標準分擔一切公共負擔。雖然《德國基本法》沒有沿襲這一規定,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從《基本法》第3條、第12條的平等原則中,導出稅收公平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即稅收負擔必須依照經濟負擔能力加以考慮。《日本憲法》第13條關于尊重個人、第14條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5條關于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以及第29條關于生存權保護的規定,也為稅收公平原則的實踐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稅負必須依照國民間的承擔稅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在各種稅法律關系中,必須公平地對待每一個國民。將這一原則稱之為稅公平主義或稅平等主義。這一原則是現代法律之基本原則& & 平等原則的在課稅領域中的體現。對全體納稅人實行普遍的課稅,這是稅收公平主義的必然要求。而在此橫向公平之上以合理課稅為縱向標準課征稅收,則是形式平等向實質正義過渡的要求。
在憲政語境下,稅法的起源是指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為什么要征稅,或者說國家是否應該征稅。稅法公平的基本含義應是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在稅收之債中的平等,在此之下,稅法還必須關注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公平分配以及稅法的平等適用問題。稅收公平主義價值在制度安排中的內在邏輯至少應該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的形式公平& & 稅法的平等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價值觀在稅法中的直接體現;第二層次的實質公平& & 稅法的征稅公平,即國家在稅法中制定什么樣的標準征稅對納稅人來說才是公平的。
二、營改增試點政策對稅收公平原則的背離
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此次確定的擴大試點地區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毫無疑問,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詳情:http://www.zuib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