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報告評釋明晰哪些政策_深圳建筑稅務
財稅小知識:
問:稅務機關應如何審查行政許可申請?
答: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 新發的企業所得稅41張新申報表和填表說明,總體感覺新表對于稅務機關加強風險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在看的過程中發現,表格中有些術語的概念比較模糊,必須要對照填表說明才能知道準確含義,這些細節需要大家關注,這些就不詳細說了但是,根據以往經驗,總局在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很多在實踐中執行有頗多爭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都會通過申報表的填報規則給予明細,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中的稅企爭議。這里,就從這個角度寫一下總局最新發布的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究竟進一步明確了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也算對新申報表學習的一點心得。
一、盡量按照會計口徑填表企業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雖然我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用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但是,無論是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還是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設計思路都是一致的,即申報表是通過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和調減得到應納稅所得額。既然是基于這個目的,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101010)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101020)中都將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收入剔除(對應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102010)和《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102020)中也將視同銷售成本剔除)。這樣就保證了主表(100000)第13行前的數字盡量和會計保持一致,這樣便于后期稅務機關利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信息和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信息進行風險比對,減少不必要的差異導致比對風險異常。因此,這一調整實際體現了總局的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設計思路,即申報表不是簡單用來報稅的,他實際為稅務機關開展風險管理提供信息來源?;谶@個目的,申報表設計時應該盡量考慮為后期稅務機關開展風險比對提供更加高效、明晰的信息。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的填報調整到《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105010)中,并最終在《納稅調整明細表》(105000)反映。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雖然我們對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填報規則進行了變更,但是視同銷售業務的填報規則設計上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某企業用自產產品用于業務宣傳,該產品的成本是100,市場售價是150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業務宣傳費1255
貸:存貨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55
對于這筆業務,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應該做視同銷售。因此,我在進行所得稅申報表填報時,應該將150填報到《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105010)第3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中,100填入該表第13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中。但是,你既然視同銷售了,我此時稅收上可以扣除的業務宣傳費就不再是會計核算的1255,而是1755但是,這個數字我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105060)中是無法填報的。因為該表說明規定第一行只能填納稅人按會計核算計入當年損益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這個問題在用于捐贈、用于職工獎勵和福利的視同銷售中都存在。我們認為,申報表不能去否定政策的合理執行。因此,我們認為,企業可以按照1255計算出來的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與按照申報表計算出來的可以稅前扣除金額之間的差額,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105000)第42行其他中,并附說明解決。
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
在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我們已經明確了,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就是納稅人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但是,新企業所得稅由于將視同銷售收入剔除在收入明細表之外,也就是主表(100000)第1行營業收入中不含視同銷售收入了。那問題是視同銷售收入能否再作為他們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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