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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做能落地的股權激勵找杭州博思咨詢
- 產品產地:長三角
- 產品品牌:BOTHINK
- 包裝規格:股權激勵
- 產品數量:17
- 計量單位:項
- 產品單價:188888
- 更新日期:2020-01-20 19:54:16
- 有效期至:203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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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能落地的股權激勵找杭州博思咨詢
詳細信息
長三角領先的股權激勵咨詢公司哪里有?杭州博思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專業服務!
有擔當的公司,做能落地的股權激勵!
 
杭州博思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為上海地區企業提供專業領先的股權激勵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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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提供商業計劃書撰寫、創投融資、股份制改造、并購等一體化服務;五、數百豐富的實證案例,其中數十個股權激勵案例,數百個組織、績效、薪酬、戰略案例。我們客戶包括大型央企如中國兵器裝備集團(2016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位列102位),大型地方國企,如浙江能源集團(截止2014年底,總資產1837億元,所有者權益869.7億元,位列中國企業500強第169位、中國企業效益200佳第52位),數十家民企五百強企業,如:浙江元立集團、浙江萬馬集團、江西長力遠成集團;多家主板上市公司如思美傳媒(股票代碼002712)、寧波精達股份(股票代碼603088)、浙江華友鈷業(股票代碼603799)及數百家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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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心態,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
銷售額提升,利潤下降,管理費用居高
商業模式傳統,擴展難
老人留不住,新人難進來
臃員定律,效率遞減
材料浪費嚴重,責任低下
核心骨干流失、單干
內部協調差,流程低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新舊規定對比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 號)優化投資者回報的相關要求,結合實踐發展及市場需求,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 號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了修訂,于2016年7月15日發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新的管理辦法中強化了信息監管、完善了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對激勵對象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加大了公司自治和靈活的決策空間、強化了內部監督與市場約束,完善了相關程序、加強了事后監督機制,細化了監管處罰的規定。該辦法自2016 年8月13 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同時廢止。
由于市場需要緩沖,所以,新的管理辦法實施時,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或者新提出激勵方案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一、重要變化
(一)總體要求
1、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滿足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要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要求;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股權激勵計劃可以與公司重大事項同時進行。
2、未過股東大會前,可以變更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便于股價出現較大波動時應對。
3、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包括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結果。
4、任何原因的終止,自終止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60日內必須完成授予、登記,否則終止。
6、建立不當利益回吐機制。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7、信息披露、監管處罰趨嚴。
8、限制性股票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
9、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二)激勵計劃要素
1、定人方面:
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2、定量方面:
預留權益比例由10%提高至20%。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12 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3、定價方面:
(1)對授予價格、行權價格不作強制性規定,僅作原則性要求,給予公司更多的靈活空間。
(2)在定價的原則性要求,適當增加了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的定價時間窗口基準,增加價格彈性,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自主權。
(3)采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應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4)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出現新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情形之外的,回購價格不得高于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定時方面:
(1)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于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2)同期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期不能重疊。
(3)不允許遞延解鎖/行權。考慮本次修訂取消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公司歷史水平且不得為負的強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公司業績指標符合公司實際,不允許遞延解鎖/行權還是合理的。
5、業績考核方面:
(1)放寬了績效考核指標等授權條件、行權條件要求,備忘錄3號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新的管理辦法中取消了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公司歷史水平且不得為負的強制性要求,原則性規定相關指標應客觀公開,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有利于體現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2)增加了新的要求,規定如果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照公司不少于3 家。
(3)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于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6、會計處理方面:
需公告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公允價值確定的計算過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及股權激勵費用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草案、授予完成公告、定期報告里均需要載明。
(三)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增加的內容
1、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2、內部知情人自查報告
3、行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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