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沖擊眼護具勞安標志認證(LA標志認證)咨詢企飛公司
國家標準局1986-02-24發布1986-10-01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礦山及其他作業場所為預防鐵屑、灰砂、碎石等物引起的眼擊傷而使用的各種眼護具。
1.1 眼護具
至少能遮蓋眼部的任何形式的眼防護器具。
1.2 防護眼鏡
在眼鏡框架(帶有或不帶側面護罩)內裝有目鏡的眼護具。
1.3 眼罩
在框架內裝有單片或雙片目鏡,且能罩住眼部的眼護具(此種眼罩通常用頭帶固定位置)。
1.4 面罩
遮蓋面部的眼護具。
1.5 可見光透射率
通過鏡片的透射光通量與入射光能量之比。其波長范圍為380~780nm。
1.6 屈光度
光學系統焦距的倒數,以米的倒數(m-1為單位來表示。如焦距為 1m,則為1屈光度(D)。
1.7 棱鏡度
通過一個光學系統,物體的視位移與該物距離之比的100倍。
1.8 鏡片水平基準長度
鏡片頂部和底部之間的中心水平基準線長度(如圖AB線段)。
1.9 鏡片垂高度
垂直于鏡片水平基準線的中線長度(如圖CD線段)。
2.1 防護眼鏡
a.普通眼鏡
b.帶側面護罩的眼鏡
2.2 眼罩
2.2.1 敞開式眼罩
a.無邊眼罩;
b.包邊眼罩。
2.2.2 密閉式眼罩
2.3 面罩
a.敞開式面罩;
b.密閉式面罩。
3 視野、規格和結構
眼護具的最小攝側視野不得小于80°。對于兩個鏡片組成的眼護具,最小下方視野為60°;對單片鏡片組成的眼護具,最小下方視野為67°,按GB 5891-86第2章規定進行測試。
3.2.1 鏡片不得小于下列尺寸;
圓鏡片:直徑為45mm;
成型鏡片:45(水平基準線長度)×35(垂直高度)mm;
單鏡片眼罩、面罩:105×50mm。
3.2.2 鏡片厚度:應在2~3.5mm之間。
3.2.3 眼罩頭帶寬度不小于10mm。
眼護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要求表面光滑,無毛刺、銳角,或可能引起眼部或面部不舒適感的其他缺陷。
b.可調部件或結構零件應易于調節和更換。
c.眼護具應具有良好的透氣性。
d.眼罩頭帶所用的材料應質地柔軟,經久耐用。
e.防護眼鏡的防護范圍必須包括正面和側面。
眼護具各部分使用的材料應滿足下列要求:
a.應具有適當的強度和彈性。
b.不能用對皮膚有害的材料制作。
c.不能用硝酸纖維一類的易燃材料制作。
d.鏡片應由塑膠片、粘合片或經強化處理的玻璃片制成,普通玻璃片只有緊靠在這些鏡片的背面時才可使用。
5.1 強度性能
5.1.1 抗高強度沖擊性能
用于抗高強度沖擊的眼鏡,其鏡片和成品應能經受直徑為22mm,重約45g鋼球,從1.3m高度自由落下的沖擊。
5.1.1.1 鏡片
按GB 5961-861.1.1規定的方法測試。經過測試,鏡片不應破碎。如鏡片碎裂成二片或二片以上;或者大于5mg的碎片從鋼球沖擊的另一表面脫落;或者鋼球穿透鏡片,則可認為該鏡片已破碎。
5.1.1.2 眼鏡成品
按GB 5891-361.1.2規定的方法測試,如出現下列缺陷之一,則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