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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對場地和環境條件有要求的檢測項目,應對場地和環境條件進行確認,并對 關鍵參數予以監控記錄,如:汽車除霜、除霧試驗低溫實驗室的溫度、冷空氣流速, 汽車碰撞實驗室的標態間和假人標定間工作期間的溫濕度,氣囊點爆實驗室溫控間的 溫濕度,汽車、摩托車整車和發動機排放實驗室、顆粒物質量稱重室的溫濕度等。 e)實驗室應根據檢測項目進行危險源的識別并采取相應措施,如:汽車、摩托 車燃油系統性能實驗室應具有有效的防靜電和防爆措施;發動機和測功機間連接軸需 安裝防護裝置,氣體燃料發動機實驗室應采取防止氣體泄漏報警、意外失火等安全防 范措施;對底盤測功機滾筒等旋轉部件,應安裝必要的防護設施并設立警告標識;新 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實驗室須采取相應的防爆、泄壓措施,同時應具有凈化排煙裝置; 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實驗室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混合氣體腐蝕實驗室須具備 相應的氣體泄漏報警及噴淋裝置等。 5.4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5設備 5.5.1a)從事汽車和摩托車燈具檢測的實驗室,應配備相應的配光和光通量標準燈泡。 b)實驗室自己設計、研制、定制的專用設備及其軟件在投入使用前應證實滿足 所承擔的檢測項目要求。 注:可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技術證實設備的性能: ——設備相關物理量的校準; ——實驗室間比對; ——與其他設備所得的結果進行比較; ——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校準; ——根據對設備設計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證實其準確度滿足使用要求; ——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性評審; ——相關技術機構的驗證證明。 5.5.2汽車整車和零部件陽光模擬及材料氙燈老化試驗,應按試驗用設備說明書的要 求,定期更換氙燈燈管及過濾片。實驗室應保存購置與更換氙燈的記錄。 
5.6.2.2.1對于無法通過外部校準實現量值溯源的汽車和摩托車專用檢測設備/系統, 應參照相關的檢測方法、技術規范、設備說明書等制定核查方法,定期實施核查,核查頻次至少應滿足“附錄Ⅰ”中的要求。 5.7抽樣 5.8檢測和校準物品(樣品)的處置 5.8.1汽車和摩托車檢測實驗室應根據樣品管理程序要求,使用封條、標記等措施對 樣品及配置的原始狀態進行保護,防止對接收后樣品的改動。 5.8.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試驗后,樣品應有能量釋放措施及裝置,確保樣品 不發生危險。 5.9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 5.9.1a)實驗室應制訂檢測結果質量控制計劃,并明確規定關鍵項目檢測結果質量保 證的方法。 b)實驗室可以依據試驗要求選擇使用以下方法開展質量控制工作: ——能力驗證與實驗室間的比對:排放分析系統、整車試驗所用GPS汽車測速 儀、汽車和摩托車照明及信號裝置(含回復反射器)配光性能測試系統應至少每3 年與經CNAS認可的另外兩家(含)以上實驗室進行比對或參加能力驗證; 注:同一實驗室多地點實驗室間的比對可作為內部質量控制的一種方法。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監控:排放系統按標準要求定期采用純氣體(CO 或C3H8)對系統總準確度進行確認,以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度; ——設備期間核查:對于環境、老化與耐久試驗項目,實驗室應采取合理的核查 方法,確保對關鍵的試驗條件物理量的控制; ——數據分析:實車碰撞實驗室應采用合適的頻率采集牽引系統設定速度值和測 試碰撞速度實測值的差值、碰撞位置偏移量等,對數值發展趨勢進行質量控制分析。 
乘用車內部凸出物試 驗的頭部碰撞區確定 裝置及膝部碰撞區確 定裝置 
汽車碰撞試驗用力傳 感器和多軸力傳感器 (不可拆卸或異形)
本文件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是CNAS根據汽車和 摩托車及其零部件檢測的特性而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 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 本文件與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在結構編排上,本文件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 節條款號和名稱,對CNAS-CL01:2006應用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后給出。 本文件代替:CNAS-CL13:2006。
汽車和摩托車檢測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 驗室的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汽車和摩托車及其零部件的安全、環保、節能等項 目。
5.2.1從事道路試驗的駕駛人員必須獲得法定駕駛證,同時還必須獲得試驗司機的上 崗證。對(臨時)雇傭的駕駛人員,應進行足夠的培訓和監督,保存培訓、考核、監 督和工作記錄。 5.3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對汽車和摩托車檢測實驗室的具體要求: ————除另有規定外,汽車、摩托車的各項性能試驗的道路和環境條件應符合汽車、
摩托車試驗標準的要求;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和ABS試驗的場地和環境應符合相關法規及標準的規 定;摩托車的加速噪聲和ABS試驗的場地和環境應符合相關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長期使用的試驗場地應提供相應符合性證據;有定期核查要求的試驗場地,應 制定核查計劃,按計劃實施核查并保存記錄。臨時使用的試驗場地,使用前應進行核 查并保存記錄; ————汽車和摩托車的電磁兼容性(EMC)測試場地和環境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及 CNAS-CL16的規定; ————汽車零部件、摩托車零部件電磁兼容性(EMC)電波暗室的最小尺寸應滿足1米 法測試的要求; ————汽車和摩托車照明及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測試暗室的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標準 的規定;燈光測試暗室內應有良好的封閉防塵措施;在光度測試的整個區域內應無人 體可感受的明顯氣流擾動;測量設備及傳感器所在區域的溫度應控制在(23±5)℃, 傳感器配備恒溫控制(或補償)裝置除外;相對濕度不高于80%;應有相應的措施確 保各光度計探頭不受來自試驗室墻壁、地面或其內物體的反射光的影響;在準備測量 的狀態下,各光度計探頭所探測到的雜散光,其示值不得大于如下要求:前照燈、前 霧燈:0.005lx,信號燈:0.01cd,回復反射器及回復反射材料:1.0mcd/lx; ————汽車除霜、除霧試驗的低溫實驗室的溫度、冷空氣流速應符合檢測標準的規定; ————汽車碰撞實驗室的標態間和假人標定間工作期間的溫度、濕度應符合檢測標準 與計量校準的規定并進行監控; ————汽車、摩托車和發動機排放實驗室的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標準的規定,發動機 噪聲檢測實驗室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汽車、摩托車燃油泵性能實驗室應具有有效的防靜電和防爆技術措施。 5.4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5設備 5.5.1從事汽車和摩托車燈具檢測的實驗室,應配備相應的配光和光通量標準燈泡。 5.5.2對汽車和摩托車檢測實驗室的具體要求: ————排放試驗所使用的分析設備應按照規定要求有計劃的進行線性化檢查,NOX分 析設備應按規定要求有計劃的進行轉化效率檢查。 ————對于三維H點測量裝置、汽車碰撞和零部件動態試驗所用的數據采集分析系 統、假人,應定期采用合理方法確認其狀態符合規定。 ————汽車碰撞試驗所使用的可變形壁障(蜂窩鋁)應有制造商提供的、符合EEVC(歐 洲車輛安全促進會)相關規定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