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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19:2010是CNAS根據金屬材料檢測領域的專業特點制定的特定領 域應用說明,主要適用于金屬材料的機械性能和金相分析檢測領域,包括對管理體系 和技術能力的要求。 CNAS-CL19:2010是對CNAS-CL19:2006的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主要是 根據CL19的內容,明確CL19的應用范圍是金屬材料的機械性能和金相分析檢測領 域。
金屬材料檢測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驗室的 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化學、物理和材料科學等學科。本文件主要適用于金屬材 料的機械性能和金相分析檢測領域,對金屬材料化學分析領域的特殊要求見 CNAS-CL1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本文件是CNAS根據金屬材料檢測的特性而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 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本 文件采用針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具體條款提 出應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 本文件應與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4.1.3根據實驗室檢測范圍設置工作崗位,有取樣和制樣的實驗室,其管理體系應覆蓋 相關的質量活動,包括室外作業和加工車間。 4.1.5當實驗室檢測工作涉及金屬材料的機械性能和金相分析檢測、化學分析檢測等 獨立學科的試驗時,應按專業分別設置技術管理者。
5.2.1從事取樣和制樣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制樣人員還應有相應工種技能培訓證 明并經崗位培訓合格。 5.2.5按4.1.5要求所設置的技術管理者應有能力和權利保障對檢測工作提供技術支 持和監督,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并簽發檢測報告。
5.3.2實驗室應保證使用大型材料試驗機和機械加工設備引起的振動不應對檢測環 境造成不利影響,沖擊試驗機不應對其它相鄰試驗區造成傷害。 實驗室應有與檢測范圍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及設施,如產生X射線的儀器應當 有監測和防護手段,防止對人員和環境產生有害影響。 5.3.3實驗室應有妥善處理有害廢棄物的設施和方法。 5.4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4.1實驗室對機械性能檢測和金相檢驗的試樣制備應制定工作指導書。 5.5設備 5.5.2實驗室所制定的程序應包括配備的取樣設備、制樣設備,如火焰切割和機械切割 設備、機加工設備及鑲樣設備等,這些設備在安裝調試后應進行驗收,應有操作規程、 維護保養計劃,確保設備完好使用,性能指標滿足樣品取制樣的要求。重要加工設備 還應建立設備檔案。 
5.7抽樣 5.7.1必要時,應制訂取樣作業指導書,規定不同金屬材料的取樣部位、取樣量和取樣 方法,對大宗散裝貨物要記錄貨場堆垛情況,需要時,可用圖表、照片等方式標記以 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5.8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 5.8.1實驗室委托外部進行取樣和試樣加工時,應明確告知取樣和試樣加工的程序和 技術要求。在接收樣品時,應根據方法的要求進行符合性檢查。 5.8.2實驗室的檢測樣品標識應存在于樣品取樣、制樣、分組、檢測和留樣保存等各 個環節。 5.8.4實驗室建立的樣品處置程序應分別規定金屬材料大樣和化學分析小樣、金相樣 的保管條件和保留時間,對有表面層及制樣有特殊要求的金屬材料要確保在取、制樣 及儲存過程中,表面層及其內部性能不被損壞。
本文件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是CNAS根據實驗室非固 定場所檢測活動的特點而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 作的進一步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CNAS-CL01:20064.1.3規定“實 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內、離開其固定設施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 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工作”。 本文件與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在結構編排上,本文件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 節條款號和名稱,對CNAS-CL01:2006應用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后給出。 本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CNAS-CL01:2006之外的術語,故術語 和定義的排列序號與CNAS-CL01:2006不對應。 由于文件主要是針對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要求所做出的進一步說明,因此文件內容 中沒有包含環境保護和安全方面的內容,但在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中,遵守環境保護、 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規要求是實驗室的責任。
本文件適用于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開展的檢測活動。適用時,所有申請認可和已 獲認可的實驗室都應遵守本文件的規定。
在GB/T27000和CNAS-CL01:2006中給出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 件。 3.1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 由實驗室人員在其實驗室固定場所之外實施的檢測活動,主要包括攜帶設備在非 固定場所開展的檢測活動、利用臨時設施開展的檢測活動、利用移動設施開展的檢測 活動等。 注:利用臨時設施開展檢測活動時,不應與CNAS關于多地點、多場所檢測機構申請的政策相違 背。 4管理要求 4.1組織 4.1S.1實驗室應明確規定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活動有關的全部人員(包括輔助人 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識別潛在利益沖突。 4.1S.2實驗室應對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活動的人員進行充分的監督。
4.2S.1實驗室應制定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程序,對開展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人 員職責和任職條件、工作程序和質控方法等予以規定。 4.2S.2實驗室的質量手冊或相關質量文件應覆蓋所有在非固定場所開展的檢測活 動。 4.2S.3實驗室應明確規定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活動的能力范圍,如建立可實施檢測 能力清單。必要時,實驗室應針對特定的檢測活動制定專門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 書中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需要使用的設備,及其操作方法; b)對非固定場所的設施和環境條件要求; c)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檢測方法及補充規定; d)對非固定場所獲得的檢測活動的記錄、處理和偏離的要求(應包括防止未經授權 修改數據的措施); 4.3文件控制 4.4要求、標書和合同的評審 4.4S.1當檢測實驗室接到客戶的在非固定場所檢測要求時,應充分了解相關信息, 如客戶的設施、環境條件等是否滿足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要求等,確認是否可提供 該非固定場所檢測服務;如需要客戶提供檢測輔助設備,應在合同中約定,并保存相 關記錄。根據客戶要求制定的現場檢測實施方案應得到客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