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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iso17025實驗室認證如何辦理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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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5:1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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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5實驗室認證如何辦理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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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在下列情況下,CNAS應撤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
a)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超過暫停期仍不能恢復認可;
b)在認可規則或認可準則發生變更時,獲準認可機構在超過了規定的轉換期限
后,仍不能或不愿繼續滿足認可要求;
c)獲準認可機構不能履行CNAS規則規定的義務;
d)發現獲準認可機構有惡意損害CNAS聲譽行為;
e)獲準認可機構存在不誠信行為。
8.3.2當被撤銷認可資格的獲準認可機構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
以下要求:
a)由于8.3.1條款中a)原因撤銷認可的,在自我評估已滿足要求后,可再次
提交認可申請;
b)由于8.3.1條款中b)原因撤銷認可的,在CNAS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
6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由于8.3.1條款中c)原因撤銷認可的,在CNAS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
12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d)由于8.3.1條款中d)和e)原因撤銷認可的,在CNAS做出撤銷認可決定
之日起24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CNAS保留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
權力。
8.4注銷認可
在下列情況下,CNAS應注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
a)獲準認可機構自愿撤銷認可;
b)獲準認可機構認可有效期滿未繼續獲得認可資格。
9.1CNAS的權利和義務
9.1.1CNAS有權對獲準認可機構開展的活動和認可證書及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
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
9.1.2CNAS有權根據相關方的投訴對獲準認可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和跟蹤調查,并據
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CNAS有權針對獲準認可機構不符合CNAS規定的情況,做出暫停、恢復、撤
銷和注銷認可資格的決定。
9.1.4CNAS有義務利用網站公開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狀態信息并及時更新,信息包
括:
a)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b)認可的批準日期和終止日期;
c)認可范圍。
9.1.5CNAS有義務向獲準認可機構提供與認可范圍有關的、適宜的測量結果溯源途
徑的信息。
9.1.6CNAS有義務提供簽署相關ILAC和APLAC多邊承認協議以及其它一些國
際安排的信息。
9.1.7CNAS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獲準認可機構,在對更改內容和
生效日期做出決定之前,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獲準認可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
做出調整。
9.1.8CNAS有義務及時向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最新版本的認可規則、準則和
其它有關文件,有計劃地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進行有關的認可知識的宣貫和培
訓,并以積極態度,主動征詢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意見,注意隨時收集認可工作
中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反饋,促進CNAS認可體系的持續改進。
9.1.9為了解申請人、獲準認可機構和潛在客戶的需求,CNAS有義務及時答復有
關認可問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客戶反饋系統,通過組織宣傳、培訓活
動,滿足各方需求。
9.1.10CNAS有義務遵守ILAC和APLAC相互承認協議中的要求,不將已加入相互承
認協議的認可機構作為競爭對手。
9.1.11CNAS應確保其組織的能力驗證不會限制能力驗證提供者的發展。CNAS組織
的能力驗證不應與獲得CNAS認可的能力驗證提供者構成商業競爭關系,且不影響能
力驗證提供者計劃的實施。
9.2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1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9.2.1.1申請人有權獲得CNAS的相關公開文件。
9.2.1.2申請人有權獲得其認可評審安排進度、評審組成員及所服務的單位等信息。
9.2.1.3申請人有權對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及評審組
成員的工作提出投訴。
9.2.1.4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時,申請人有權對評審組的組成提出異議。
9.2.1.5申請人有義務了解CNAS的有關認可要求和規定。
9.2.1.6申請人有義務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和相關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準
確。
9.2.1.7申請人有義務服從CNAS秘書處的各項評審安排,為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
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
評審的見證人員)。
9.2.1.8申請人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9.2.2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2.1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從事的相應技術能力已被認可。
9.2.2.2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其獲認可范圍內出具的證書和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專
用信箋、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9.2.2.3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并有權對
CNAS針對其做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9.2.2.4獲準認可機構有權自愿終止認可資格。
9.2.2.5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規則第5條款中規
定的認可條件。
9.2.2.6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9.2.2.7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為CNAS秘書處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
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
便,并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
證人員)。
9.2.2.8需要時,獲準認可機構須參加CNAS秘書處指定的能力驗證活動。
9.2.2.9獲準認可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或證書負責,并為客戶保守秘密
9.2.2.10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建立客戶投訴處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訴后2個月內不
能圓滿解決,應將投訴的概要內容和處理經過等通知CNAS秘書處。
9.2.2.11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本規則7.1.1條款所述變化時,有義務及時書面通
知CNAS秘書處;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AS要求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完
成后通知CNAS秘書處。
9.2.2.12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不弄虛作假,不從事任何有損CNAS
聲譽的活動。
9.2.2.13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其證書、報告或宣傳媒介,如廣告、宣傳資料或其
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符合CNAS的有關規定。
9.2.2.14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被CNAS撤銷認可或自愿注銷認可資格時,或在認
可證書(或認可決定書)明示認可的期限逾期時,立即交回認可證書和認可標識/聯
合標識章,停止在證書、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不得采用任
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格仍然有效。
9.2.2.15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經常瀏覽CNAS網站,及時獲得認可狀態、認可要求
等相關信息。
9.2.2.16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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