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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怎樣辦理CMA/CNAS認證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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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2:17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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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CMA/CNA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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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CMA/CNA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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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測中心的某特定檢測項目的“意見和解釋”能力并未獲得CNAS認可,而在出具帶有CNAS認可標識的檢測報告中含有此類意見和解釋是,檢測中心必須明確標示出“意見和解釋未獲得CNAS認可”或類似描述。
7.8.9當作出與規范或標準符合性聲明時,檢測中心應考慮與所用判定規則相關的風險水平(如錯誤接受、錯誤拒絕以及統計假設),將所使用的判定規則制定成文件,并應用判定規則。
7.8.10在報告符合性聲明時應清晰標識:
a.符合性聲明適用的結果;
b.滿足或不滿足的規范、標準或其中的部分;
c.應用的判定規則(除非規范或標準中已包含)。
7.8.11檢測報告的電子傳送
當客戶要求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測結果時,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并嚴格按照《檢測數據控制程序》的要求執行。
7.8.12檢測報告的格式
檢測報告的格式應使用本檢測中心按體系要求制定的標準化檢測報告格式。各類檢測報告修改格式需經檢測中心技術負責人批準。
7.8.13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和批準
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編寫,檢測組負責人審核,由授權簽字人批準后加蓋“檢測專用章”,
如果客戶要求得到檢測結果的現場報告時,檢測工作應由有資格簽字的檢測人員完成,具體按《檢測報告管理程序》執行。
7.8.14檢測報告的修改
7.8.14.1對已發出的檢測報告需要補充或修改時,應根據情況做相應的補充或將原報告收回、注銷、歸檔,并包含以下聲明:“對序列號為……(或其他標識)報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再重新發出一份合格的檢測報告,注以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替代的原報告號。
7.8.14.2當更改、修訂或重新發布已發出的報告時,應在報告中清晰標識修改的信息,適當時標注修改的原因。
7.8.15針對內部客戶,不需要再提供給上下游公司客戶的,不需要給外部客戶的檢測報告,采取簡化形式,可以適當刪除聲明、客戶聯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7.8.16當檢測中心專門針對之前報告中的檢測不合格的電氣項目/參數進行復測并單獨出具報告時,應在復測報告中標明原報告的唯一性信息(例如報告編號等)。
7.9投訴
7.9.1本檢測中心制定《投訴處理程序》,收集和處理來自客戶或其它方面的投訴。所有投訴的記錄及針對投訴所開展的調查和糾正措施的記錄,均應妥善保存。
7.9.2檢測中心應把所有客戶的投訴(投訴定義為客戶不滿意的表示,不管正確與否)全部登記,應告知投訴人已收到投訴,并進行調查,弄清事實真相,判斷投訴是否成立。如果投訴成立,必須按《投訴處理程序》實施糾正或糾正預防措施,做好記錄存檔以持續滿足客戶要求,應對投訴處理過程中的所有決定負責,。
7.9.3質量負責人應及時解決客戶的投訴問題,即使投訴不成立,也要很好地向客戶耐心細致地解釋清楚道理,如果投訴成立,則要求責任部門采取糾正措施,并由質量負責人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跟蹤確認。
7.9.4投訴的處理情況由綜合組及時反饋給客戶,若客戶不接受改善結果,可提出第三方仲裁。
7.9.5通知投訴人的處理結果應由與所涉及的實驗室活動無關的人員作出,或審查和批準。
7.9.6當投訴影響到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或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有懷疑時,由質量負責人提出附加審核。
7.9.7若檢測中心收到來自CNAS轉交的投訴,應在2個月內向CNAS反饋投訴處理的結果。
河北省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石家莊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唐山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秦皇島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邯鄲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邢臺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保定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張家口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承德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滄州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廊坊CMA/CNAS實驗室認證辦理,河北省衡水CNAS/CMA實驗室認證辦理
7.10.1本檢測中心制定《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當檢測工作的任何方面,或檢測的結果不符合程序規定或客戶同意的要求時,應根據文件規定實施。
7.10.2不符合檢測工作的識別來源(但不限于):
a. 
檢測中心環境不滿足要求、試驗樣品的處置時間不滿足要求、試樣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測、質量監控結果超過規定的限制等。
b. 
測量和驗證,如監督人員的監督、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期間核查、易耗品的檢查、報告和證書的檢查、內部質量控制、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
c. 
外部審核、能力驗證或實驗室間比對活動、服務客戶的反饋、客戶投訴、服務和供應品的供方等。
7.10.3檢測中心應對發生的不符合工作的原因進行分析,對于不是偶發的、個案的問題,不應僅僅糾正發生的問題,還應按照要求啟動糾正措施。
7.10.4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負責組織對發現的不符合項的嚴重性進行評價,不符合分為嚴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
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決定。
7.10.5檢測中心對不符合檢測工作的控制做出以下規定:
a. 
不符合項識別后,由責任部門采取糾正措施。
b. 
對已發出的不符合報告,應及時收回,并重新發放符合要求的報告;
c. 
質量組負責組織對產生不符合工作的原因進行統計分析,監督實施糾正、預防措施。
d. 
質量組負責對糾正措施的實施結果進行驗證,證實不符合工作的影響因素已消除,經技術負責人或檢測中心主任批準后恢復工作。若采用糾正措施消除不了不符合工作的因素,則通知客戶并取消工作。
7.10.6當評價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發生,或對檢測中心的運作與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產生懷疑時,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7.10.7檢測中心應確保所有人員均熟悉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尤其是直接從事檢測活動的人員。
7.10.8檢測中心在內部審核中應特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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