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檢測CNAS認證怎么辦理
本文件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是結合軟件測試 的特點對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部分條款要求作進 一步的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 本文件與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在結構編排上,本文件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采用CNAS-CL01中 章、節條款號和名稱,對CNAS-CL01應用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后給出。 本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CNAS-CL01之外的術語,故術 語和定義的排列序號與CNAS-CL01不對應。 
本文件代替CNAS-CL45:201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軟件檢 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本次修訂主要根據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對章節號重新進行了編排,并按照CNAS的統一要求調整文件編號。
1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所有從事軟件測試的實驗室。 2引用文件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 GB/T11457:2006《軟件工程術語》 3術語和定義 GB/T11457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以下術語和定義也適用。 3.1測試輸入項requisitethingsfortesting 完成軟件測試任務需要有關方提供的測試條件。如被測試軟件、測試依據和 標準。 
3.2測試技術文檔testtechniquedocument 軟件測試過程中按照某種規范文檔化的測試策劃、測試設計等活動的技術成 果。如測試計劃、測試說明。 
3.3測試環境testingcontext 按照測試要求和設計的測試方法,驅動、控制被測試軟件運行或解析被測試 軟件本體的硬件、軟件、數據、場地及其他技術設施的集成。 3.4被測試軟件softwareundertesting 送實驗室測試的軟件產品,包括程序、技術文檔和數據。
按照特定的標準或規范對被測試軟件實現其研制要求或研制合同等文件規 定的軟件能力及其特性進行的必要測試。 3.6測試項testitems 對軟件的實體元素、能力要素或特性要素需要進行某一測試種類測試的測試 集。 3.7測試套testsuite 由完成被測軟件應用處理業務的某一個操作剖面或被測軟件源程序流程圖的 某一個計算處理流程的那些測試用例組成一組測試。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1.3如果實驗室所在的組織從事軟件測試以外的活動涉及軟件開發,應有承諾 采取措施確保不利用被檢測軟件相關方的知識產權牟取利益。 
5結構要求 6資源要求 6.1總則 實驗室在制定軟件測試方法和程序、培訓和考核人員、選擇和校準所用設備 時,應考慮到軟件測試過程和測試項目管理活動的因素。 
6.2人員 6.2.2軟件測試實驗室的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a)從事軟件測試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 并獲得國家或行業承認的軟件測試技術專業培訓合格資質或計算機軟件相關專 業的高級工程師,具備與軟件測試任務相適應的被測試軟件背景知識和軟件測試 技術。 
b)各類人員其他應滿足的要求包括: 1)從事軟件測試項目管理、測試需求分析、測試策劃和測試設計活動的人 員,一般應有2年(含)以上軟件開發工作經歷或3年以上軟件測試技術工作經 歷; 2)軟件測試執行人員,一般應有3個月(含)以上軟件測試技術崗位實習 工作經歷,并至少實習完成1個軟件測試項目; 3)負責軟件測試結果評價(評估)、方法確認、質量核查的人員,以及軟件 測試報告審核人和批準人,一般應有3年(含)以上軟件測試技術工作經歷。 c)實驗室對軟件檢測人員進行的培訓,應包括安全保密、知識產權保護以 及軟件測試有關的法規、標準。 
d)實驗室應: 1)至少具有5名軟件檢測人員; 2)由熟悉軟件項目管理、開發、測試及標準、規程、規范的技術人員負責 組織實施軟件檢測任務。 3)由熟悉軟件檢測過程以及軟件測試標準、規范、規程,軟件質量評價和 軟件測試質量評價的人員,負責對軟件檢測人員實施質量核查,審核軟件測試過 程和形成的軟件測試工作產品是否符合相應的標準、規范; 4)由熟悉軟件測試需求、測試結果評價和判定準則的人員負責對軟件測試 輸入和測試結果進行核查。 
6.3設施和環境條件 6.3.1實驗室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確保測試數據和測試設備的完好、安全、穩定, 測試場地一般應具備防靜電、電源故障保護措施。
如果軟件測試在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應有措施控制測試設施和環境條件滿足測試任務要求,確保其測試 記錄及數據的完整和安全,防止非授權實體的進入。 
6.3.2在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測試環境實施軟件測試的過程控制和項目管理,應 考慮在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測試環境與實驗室受控環境的各種不同因素,采取相 應措施形成文件使測試活動滿足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 
6.3.3對結果有影響的因素,實驗室進行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應有防止計算機 病毒、木馬程序等事項不良程序交叉感染測試環境,如防病毒軟件的升級及記錄。 
6.3.4b)應有措施保證軟件測試項目使用的計算機及網絡與該項目以外的計算機 及其網絡有效隔離,防止外部環境不可控因素對被測軟件和測試結果造成不良影 響。當通過實驗室以外的網絡實施遠程測試時,應注意影響網絡正常運行的環境 條件。
6.4設備 6.4.1軟件測試設備可包括測試工具軟件以及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適配器、 測試輸入和結果輸出等硬件設備。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軟件測試數據進行 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對這些測試數據處理有關的 軟件進行核實,并對測試環境中測試工具軟件的計算和數據轉移進行系統和適當 的檢查。實驗室應規定程序保證測試環境中的所有測試軟件應為正式軟件或與客 戶約定的軟件,且版本正確。
注1:正式軟件指按照程序得到驗證、通過批準的貨架軟件和經同行專家技 術鑒定的非貨架軟件。 注2:可運行一小組測試,驗證測試工具軟件(包括嵌入式測試工具軟件配 套的硬件設備)已正確安裝。 6.4.3實驗室應對測試工具軟件進行版本升級和配置控制,防止誤用。
6.4.4有指標要求的測試工具在投入使用前應對其使用范圍進行檢查。例如,允 許500個用戶的測試工具,在初次使用前,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其是否符合要求 予以核查確認。 6.4.12正在進行測試的設備應張貼“測試中”的標識,并在屏保中設置標識,以 避免錯誤調整測試環境影響測試工作的進行。 6.4.13設備記錄應包括測試所用設備的配置及支撐軟件等信息(包括:工具類型、 名稱、生產廠商、版本號、用途與性能、啟用時間、許可證書、主要選件、技術 文件及運行平臺等信息)。
測試工具軟件的不同版本,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 6.5計量溯源性 6.5.3當無法溯源的測量方法和測試工具是新的或進行了重大更新,實驗室應采 取措施檢測測試方法和測試工具的有效性,確保軟件測試的“溯源性效果”,提 供測試結果可信度。檢查措施可包括: a)適用時,對特定測試樣例軟件進行測試,審查測試樣例軟件預埋問題的復現情況,確認其偏差。 
b)適用時,應溯源到權威的測試集規范或其它有關的權威標準或規范,還 應提供所得結果與預期結果的比較,并列出已知的缺陷。 c)適用時,測試報告應標明測試結果溯源到可獲得的國際標準測試集或相關 的權威測試集。 d)如果規范與測試用例實現之間存在著重大差異,應說明每個測試用例的 實現是如何真實地來源于規范,并保留判定或測量信息。 
e)實驗室應規定用于確認每個新版本測試方法或測試工具的程序和方法。 可行時,包括對測試環境中使用的工具軟件對正確母版本的“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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