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MA實驗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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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規定了司法鑒定/法庭科學鑒定過程的質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導司法 鑒定/法庭科學鑒定過程的質量控制活動。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鑒定/法庭科學各個 領域的特殊要求。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從事司法鑒定/法庭科學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的鑒 定過程質量控制。 2引用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T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1059.1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 CNAS-CL08司法鑒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 3術語和定義 3.1鑒定過程 司法鑒定/法庭科學鑒定機構按照委托受理協議要求,對受理的檢材/樣本 (輸入)進行鑒定,并最終形成鑒定文書(輸出)的相互關聯的一組活動。 
3.2鑒定文書 鑒定人運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專門性問題,對送檢材料進 行鑒定后出具的法律文書,是鑒定意見的書面報告形式。 
4鑒定過程控制要求 4.1總則 4.1.1鑒定的關鍵過程,包括委托受理,鑒定方法選擇、驗證和確認,抽樣/取 樣,檢材/樣本的處置,檢測/檢驗,數據處理與控制,外部信息利用,測量不確 定度的評定,鑒定文書形成,不符合鑒定工作處置。 4.1.2鑒定機構從委托受理到發出鑒定文書的全過程應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委托受理 4.2.1鑒定機構應建立和實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確保: a)滿足法律法規和管理部門的規定要求; b)鑒定機構具有滿足委托方鑒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資源; c)對委托受理方式、步驟和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4.2.2委托受理應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進行,可分為常規受理和特殊情況受理。 4.2.2.1對于常規、重復性或客戶要求不變的例行鑒定工作,授權人員只需履行常規受理程序。 4.2.2.2對于新的、復雜的、工作量大和鑒定難度高的鑒定工作,需進行全面的 評審,且需保存所有的記錄。 4.2.3常規受理 4.2.3.1鑒定機構應當規定常規受理的范圍。
 4.2.3.2鑒定機構應當規定執行常規受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并授權開展工作。 4.2.3.3常規受理應當填寫規范化的鑒定機構委托受理協議(不論如何稱謂), 至少應包括: a)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標識; b)委托方名稱、通訊地址、送檢人姓名、聯系電話; c)案件名稱及簡要案情; d)送檢或者補充檢材/樣本的名稱、數量、包裝和性狀等,并對其逐一編號; e)鑒定要求及鑒定方法、鑒定時限等約定; f)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g)備注欄,記錄必要的相關信息。 
4.2.3.4在常規受理中,受理人員應了解以下情況并適當記錄。 a)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情況介紹; b)了解送檢檢材/樣本的來源、提取時間、提取方法、包裝、存儲、運送等影響 檢材/樣本有效性的諸多因素; c)對照委托受理協議填寫的內容,對檢材/樣本實物進行逐一核對、清點、固定 (照相、錄像等),對于不予使用的檢材/樣本由送檢人取回,并簽名確認;對于 留用檢材/樣本,由受理人編號,并簽名確認; d)檢材/樣本被送檢人當場取回的,由送檢人和受理人在送檢材料移交情況記錄 欄中記錄移交情況; e)檢材或樣本處置的約定,包括是否返還委托方、消耗性檢材/樣本的損耗等。 4.2.3.5委托受理協議至少一式兩聯,第一聯隨卷宗保存,第二聯交由委托方保 管或采用受理回執的形式告知委托方。委托登記若通過計算機系統完成,應確保 委托方有途徑查看登記情況。 
4.2.4特殊情況受理 4.2.4.1當委托方提出超常規的鑒定需求時,相關人員應及時向委托方了解鑒定 要求,評審鑒定機構是否有能力承擔相應的鑒定工作,并組織委托受理協議的起 草和簽訂。 4.2.4.2特殊情況受理評審應包含以下內容: a)風險與責任,包括:社會效應與法律責任等; b)技術能力與資源,包括:人員、設備、技術方法、標準物質、實驗條件、檢材/樣本的處置、經費、時間等; c)保密; d)根據鑒定結果提供鑒定意見和建議的要求; e)委托受理協議變更、偏離或中止等。 4.2.4.3在接受口頭指令的情況下,鑒定機構應對所有接受的要求或指令進行記 錄,包括委托方要求、協議或指令的內容、日期和委托方代表的身份。 
4.2.5對于某些專業領域或鑒定項目,委托方可能向鑒定機構提供實施鑒定時應 予以考慮的外部信息(如案情、調查記錄、人員信息、檢材/樣本狀況、既往鑒 定、診療記錄等),鑒定機構應建立和執行程序對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 進行確認。當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會造成鑒定意見的局限性、 鑒定結果解釋和說明合理性降低時,應告知委托方,并記錄。 4.2.6應保存委托受理協議和委托受理評審記錄,包括任何重大變化和合同執行 期間與委托方進行的相關討論。 
4.2.7對于委托受理協議和委托受理評審記錄中的任何偏離均應通知委托方,且 取得委托方認可,并記錄。 4.2.8如果需要修改委托受理協議和委托受理評審記錄,要重復同樣的受理和評 審過程,并將修改內容通知所有受到影響的有關人員。 4.2.9由于技術、手續或者程序合法性等原因無法受理的,必要時,由鑒定機構 出具不受理說明。 4.3鑒定方法選擇、驗證和確認 4.3.1鑒定方法包括: a)國家標準(GB); b)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c)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性文件; d)權威技術組織發布的方法; e)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指導方法; f)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方法。 4.3.2選擇鑒定方法原則上按下述排列順序選擇: a)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性文件; b)國家標準; c)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d)委托方指定的方法; e)其他方法:權威技術組織發布的方法、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指導方法或者鑒 定機構制定的內部方法。 注:當使用委托方指定的方法時,鑒定機構應當評估人員、設備、環境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