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nas檢測認證資質申請
8.2檢測實驗室應有能力對每一項有數值要求的測量結果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 估,需要時,應評估這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8.3檢測實驗室對于不同的檢測項目和檢測對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 
8.4檢測實驗室在采用新的檢測方法時,應按照新方法重新評估測量不確定度。 8.5檢測實驗室應對所采用的非標準方法、實驗室自己設計和研制的方法、超出 預定使用范圍的標準方法以及其它修改的標準方法進行確認,其中應包括對測量 不確定度的評估。 
8.6對于某些廣泛公認的檢測方法,如果該方法規定了測量不確定度主要來源的 極限值和計算結果的表示形式時,實驗室只要按照該檢測方法的要求操作,并出 具測量結果報告,即被認為符合本要求。 
8.7由于某些檢測方法的性質,決定了無法從計量學和統計學角度對測量不確定 度進行有效而嚴格的評估,這時至少應通過分析方法,列出各主要的不確定度分 量,并做出合理的評估。同時應確保測量結果的報告形式不會使客戶造成對所給 測量不確定度的誤解。 
8.8如果檢測結果不是用數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數值基礎上(如合格/不合格, 陰性/陽性,或基于視覺和觸覺等的定性檢測),則不要求對不確定度進行評估, 但鼓勵實驗室在可能的情況下了解結果的可變性。
8.9檢測實驗室測量不確定度評估所需的嚴密程度取決于: a)檢測方法的要求; b)用戶的要求; c)用來確定是否符合某規范所依據的誤差限的寬窄。 8.10下列情況下,適用時,應在檢測報告中報告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a)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時; b)當用戶要求時; c)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到與規范限量的符合性時。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在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中的應用說明
本文件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是CNAS根據實驗室非固 定場所檢測活動的特點而對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作 的進一步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 
本文件與CNAS-CL01:2018同時使用。 在結構編排上,本文件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采用CNAS-CL01中章、節條 款號和名稱,對CNAS-CL01應用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后給出。 本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CNAS-CL01:2018之外的術語,故術語和 定義的排列序號與CNAS-CL01:2018不對應。 本文件代替CNAS-CL20:2014《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非固定場所檢 測活動中的應用說明》。
相對上次版本,本文件按照CNAS的統一要求同時調整了文 件編號。 由于文件主要是針對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要求所做出的進一步說明,因此文件內容 中沒有包含環境保護和安全方面的內容,但在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中,遵守環境保護、 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規要求是實驗室的責任。
本文件適用于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開展的檢測活動。適用時,所有申請認可和已 獲認可的實驗室都應遵守本文件的規定。 2引用標準 3術語和定義 在GB/T27000和CNAS-CL01:2006中給出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 件。 
3.1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 由實驗室人員在其實驗室固定場所之外實施的檢測活動,主要包括攜帶設備在非 固定場所開展的檢測活動、利用臨時設施開展的檢測活動、利用移動設施開展的檢測 活動等。 注:利用臨時設施開展檢測活動時,不應與CNAS關于多地點、多場所檢測機構申請的政策相違 背。 4通用要求 5結構要求 5.3實驗室應明確規定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活動的能力范圍,如建立可實施檢測能 力清單。
必要時,實驗室應針對特定的檢測活動制定專門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 中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需要使用的設備,及其操作方法; b)對非固定場所的設施和環境條件要求; c)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檢測方法及補充規定; d)對非固定場所獲得的檢測活動的記錄、處理和偏離的要求(應包括防止未經授權 修改數據的措施)。 
5.5.b)實驗室應明確規定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活動有關的全部人員(包括輔助人 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識別潛在利益沖突。 
6資源要求 6.2人員 6.2.2實驗室應制定非固定場所檢測人員的管理程序,確保從事檢測活動的所有人員 獲得適當的培訓,并能夠提供人員具備實施特定現場檢測活動的能力證明(這些證明 包括培訓及有效性評價記錄;適用時,必要的盲樣分析能力和現場演示等)。
6.2.5實驗室應確保從事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足夠的監督。新 上崗人員實習期間須在實驗室有經驗和有能力的正式簽約人員的陪同下方可從事現 場檢測活動。 6.3設施和環境條件 6.3.1非固定場所檢測的設施和場地條件,應滿足檢測方法和儀器設備的要求。 
6.3.3應對可能影響非固定場所檢測結果的環境參數予以記錄。 6.3.4a)在非固定場所檢測多個參數時應注意避免項目之間的相互干擾。 b)當人員的活動、行為影響檢測范圍內的環境條件并可能導致檢測結果無效時, 應對進入現場的人員做出限制規定。 c)實驗室應有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環境的處置程序,確保開展檢測活動的環境 不受到破壞。 
6.4設備 6.4.2如果實驗室使用借用或租用設備,實驗室應記錄和保存借用或租借設備的校準 證書和其他相關的詳細信息。每次使用前須進行核查,以確保滿足方法要求。 6.4.3a)實驗室應對非固定場所檢測設備使用和管理制定程序,包括運輸、安裝、操 作、維護、存儲、校準、期間核查等要求。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b)應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保存參考標準,以確保處置、運輸、存儲過程中校準 狀態有效。 6.4.4在非固定場所實施檢測前后應對設備的校準狀態和功能進行適當的核查,以確 認校準狀態和在用設備的適宜性。
如果在現場不具備核查條件,要保證在檢測前后在 實驗室進行核查。對移動比較敏感的設備,應在檢測前進行核查。如果發現設備不適 合繼續使用,應立即停止使用,加貼明顯停用標記,實驗室應檢查缺陷或偏離對以前 檢測結果的影響,同時啟動“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5計量溯源性 6.5.1當有必要利用參考標準時,應采取足夠的措施確保標準在運輸過程中以及非固 定場所條件下保持穩定的校準狀態。應了解參考標準對環境變化或其他相關參數變化 的反應和如何有效避免和減輕這些變化及其反應的適當措施,且要形成文件。 
6.6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7過程要求 7.1要求、標書和合同評審 7.1.1當檢測實驗室接到客戶的在非固定場所檢測要求時,應充分了解相關信息,如 客戶的設施、環境條件等是否滿足非固定場所檢測活動的要求等,確認是否可提供該 非固定場所檢測服務;
如需要客戶提供檢測輔助設備,應在合同中約定,并保存相關 記錄。根據客戶要求制定的現場檢測實施方案應得到客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