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證書怎么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5.1初次認可、復評審和擴項評審的要求 5.1.1初次認可、復評審和擴項評審中,申請認可的檢測能力存在內部校準活動時,實 驗室應在申請書中申報,評審組中應安排相關校準領域的評審員?,F場評審過程中,參 照校準能力認可的評審要求實施對全部內部校準能力的評審和確認。 
5.1.2實驗室的內部校準能力不符合要求,不予確認時,申請認可的相關檢測項目或參 數也不予認可。 5.1.3實驗室存在內部校準活動,但認可申請時未向CNAS申報的,現場評審中,評審組 不具備對相關內部校準的評審能力時,申請認可的相關檢測項目或參數不予認可。 5.2監督評審的要求 
監督評審中,應覆蓋內部校準活動,但可以根據相關項目的認可風險,以及其內部 校準活動的復雜性、能力驗證活動情況等,確定監督全部或部分內部校準能力。一般情 況下,內部校準能力的監督范圍與認可的檢測能力的監督范圍一致。 
5.3能力驗證的要求 5.3.1實驗室應尋求和參加適當的能力驗證活動以對其實施的內部校準活動進行質量監 控,當可能時,這些能力驗證活動應符合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的相關要求。 
5.3.2實驗室使用內部校準的測量設備進行的檢測項目/參數,當發生能力驗證不滿意 時,或CNAS對實驗室的內部校準能力產生懷疑時,CNAS可以要求實驗室參加與其內部 校準能力相關的能力驗證計劃或測量審核。 
6內部校準能力的性質 對相關內部校準活動的確認,是CNAS對檢測結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評價的需要,但 這些內部校準能力不屬于認可范圍。
實驗室不得在內部校準活動的校準證書中宣稱獲得 CNAS認可或使用認可標識,也不得在對外宣傳的認可范圍中包含內部校準能力。
校準實驗室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驗室 的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對測量設備進行校準和以保證計量溯源性為目的進 行的測量活動。 本文件是CNAS根據校準實驗室的特點而對CNAS-CL01:2006《檢測和 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作的進一步說明,并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
因 此,本文件采用針對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 具體條款提出應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 本文件替代CNAS-CL25:2006。 本次修訂對正文做了重寫,并增加了附錄A《對現場校準的補充說明》(規 范性)、附錄B《相關概念的說明》(資料性)。
本文件需與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 用。
本文件適用于校準實驗室,也適用于檢測實驗室實施的內部校準活動。 本文件的附錄A,適用于實施現場校準的校準實驗室。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 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2.1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2.2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2.3CNAS-CL07《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2.4CNAS-R01:2010《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2.5JJF1071《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 2.6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2.7JJF1139《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4.1.3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其開展的特殊類型的校準活動,比如現場校準、 在線校準、遠程校準等,以及在臨時或移動設施內進行的校準。必要時,應對特 殊類型的校準活動制定專門的程序。
4.13.1.2測量標準(設備、裝置或系統)的技術記錄(如溯源證書、質控數據、維修記錄等)應長期保存,即使在標準設備報廢后,也應至少保留3年。 
4.13.1.4當用電子方式儲存記錄時,對記錄的修改應由授權人員進行,并記錄修 改人、修改時間、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內容,必要時,應注明修改的原因。 
4.13.2技術記錄 4.13.2.1 a)校準記錄應包含所用測量標準的名稱、唯一性編號、溯源信息、校準條 件等必要的信息。 b)校準人員的校準結果必須經過校核人員的核驗。 
注:校準人員不應作為校核人員核驗自己的工作。 4.13.2.3當使用電子方式記錄或(和)存儲原始記錄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自動校準或測量(裝置)系統通過電子等自動方式生成的原始記錄,應 有措施防止其被人為的修改;b)校準過程中,將原始觀察數據經人工直接輸入到計算機或其他自動存儲 設備中生成的原始記錄,一般情況下,應由原校準人員或其授權的人員 修改; c)先在紙質材料上記錄原始觀察數據,再輸入計算機或其他自動存儲設備 中生成的校準記錄,應同時保存原紙質記錄或通過掃描、復印、照相等 轉化為電子圖像保存。
5.2.1校準人員、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等關鍵技術人員應具有所從事專業相關 的技術知識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了解測量標準以及被校設備的工作原理; b)熟悉測量標準和被校設備的使用方法; c)掌握校準方法涉及的測量原理; d)掌握校準結果相關的數據處理,能夠正確應用和報告測量不確定度; e)能夠正確使用規范的計量學名詞術語和計量單位。 
5.2.2校準人員的培訓應至少包含計量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培訓三部分。培訓應由具備資質或能力的機構或人員實施。 5.3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校準實驗室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校準方法或程序的要求。 
5.3.2相關規范、校準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經評估表明對校準結果的質量有影 響時,校準實驗室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尤其是溫度、濕度、振動、供 電、電磁干擾、噪聲、灰塵等影響因素。對于準確度要求較高的校準活動,或相 關校準方法或程序有要求時,實驗室應: a)對于靈敏度較高的儀器,應該隔離可能影響校準結果的機械振動和沖擊 來源,比如升降機、機械車間、建筑工地、繁忙的公路等; b)墻壁、天花板、地面使用光滑、抗靜電的材料處理,必要時,使用空氣 過濾裝置,以提高對灰塵的控制; c)防止陽光直射的措施,如遮光布、附加的墻壁; d)按照相關規范、校準方法和程序等規定的溫度和濕度范圍進行控制,如 20°C±1°C,35%RH~70%RH;
e)對廢氣予以適當的控制,如強制排風或回收裝置,防止其對設備的不利 影響,如對開關觸點的腐蝕; f)電磁干擾的隔離。對于無線電測量,以及一些精密電子儀器的校準,對 電磁干擾進行適當的屏蔽是必要的; g)對電源附加穩壓或濾波裝置,確保提供波形純凈、電壓穩定的電源供應; h)為保證對灰塵、溫度、通風等環境條件滿足要求,可能需要制定專門的 內務要求。 注:實驗室制定的校準方法,應根據需要對上述(但不限于)環境條件對校準結果質量 的影響進行評估。 
5.4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確認 5.4.1實驗室不應由于其測量標準的技術性能低于相關規范和校準方法的要求而 發生偏離;設施、環境條件、校準操作方法等與相關規范和校準方法的規定不一 致而發生偏離時,僅應在該偏離已被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授權和客戶接受的 情況下才允許發生。 
5.4.2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校準時,由于“校準項目”一般情況下不等同于“檢定項目”,因此,必要時實驗室應編制補充文件(如××校準作業指導書、×× 校準細則),對校準項目、校準方法(程序)、測量標準、原始記錄格式等予以規 定。 注: a)一般情況下,校準項目應限于被校準儀器的“計量(測量)特性”相關的項目 b)當“××校準作業指導書”、“××校準細則”僅作為對校準方法的補充文件時,不 宜直接作為校準依據。 
5.4.3實驗室為其應用而制定校準方法時,應有文件規定校準方法的制定程序、 人員資格以及方法確認的要求等。 
5.4.4實驗室制定的校準方法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文件編號及版本號; b)適用范圍; c)校準方法所用的測量方法(或測量原理); d)校準的量(或參數)及其測量范圍;e)使用的測量標準及輔助設備的名稱、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必要時可包含 測量標準的溯源要求或途徑等內容; f)對環境條件和工作條件的要求,如溫度、電源等的要求; g)校準的準備,如標準設備或被校設備開機預熱的要求等; h)校準程序的內容,包括: ——校準開始前對被校設備進行的正常性檢查的要求及方法; ——校準步驟以及操作方法; ——對觀察結果和校準數據記錄的要求; ——校準時應遵循的安全措施; ——數據處理的要求和方法; ——需要時,應包含對符合性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