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CMA計量認證流程程序
注1:CNAS網站有“實驗室/檢驗機構認可業務在線申請”系統使用教程可供學習。 注2:同時申請“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EPA復合木制品檢測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 相關要求請參見CNAS-CL01-S02《“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方案》、CNAS-CL01-S04《EPA 復合木制品檢測實驗室認可方案》。 注3:2016年6月7日CNAS發布的《關于調整實驗室及相關機構、檢驗機構申請及評審 資料提交方式的通知》中明確了提交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的要求,需注意的是提交電 子版的材料,應與提交紙質版的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注4:實驗室英文名稱和地址的翻譯請參見CNAS-AL12《合格評定機構英文名稱與地址的申 報指南》。 5.2.5如果實驗室使用計算機系統管理體系文件,可直接從計算機中導出并提交, 但需要包含審批人信息,相關審批手續在現場評審時核查。 5.2.6認可申請書中所要求提交的相關記錄,實驗室只需從存檔文件中復印或掃 描提交。對于手寫記錄,不能因為申請認可,而謄抄或錄入計算機打印。 5.3第三步:受理決定 5.3.1CNAS秘書處收到實驗室遞交的申請資料并確認交納申請費后,首先會確 認申請資料的齊全性和完整性,然后再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以確認是否滿 足CNAS-RL01第6條所述的申請受理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5.3.2對CNAS-RL01中部分受理要求的解釋: 
5.3.2.1申請人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活動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實驗室是獨立法人實體,或者是獨立法人實體的一部分,經法人批準成立, 法人實體能為申請人開展的活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實驗室要在其營業執照許 可經營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實驗室在提交認可申請時需同時提交法人證書(或法 人營業執照),對于非獨立法人實驗室,還需提供法人授權書和承擔實驗室相關 法律責任的聲明。 5.3.2.2建立了符合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且正式、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 實驗室建立的管理體系既要符合基本認可準則的要求,同時還要滿足專用認 可規則類文件、要求類文件及基本認可準則在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
根據CNAS-RL02的規定:“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合格評定機構初次申 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且獲得滿意結果(申請認可之日 前3年內參加的能力驗證有效)。”子領域的劃分可從CNAS網站“cnas.org.cn (/實驗室認可)/能力驗證專欄/能力驗證相關政策與資料”中下載相關文件查 看。每個子領域能夠提供的能力驗證的相關信息,如項目/參數、實施機構、提 供類型等,可從“(/實驗室認可)/能力驗證專欄/常見問題” 中下載《檢測領域能力驗證開展情況參考信息》和/或《校準領域能力驗證開展 情況參考信息》查看。 參加能力驗證但不能提供滿意結果,或不滿足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要求的,將不受理該子領域的認可申請。 申請認可的項目如果不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實驗室也要盡可能的與已獲 認可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室間比對,以驗證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能力。 5.3.2.4申請人具有開展申請范圍內的檢測/校準/鑒定活動所需的足夠的資源。 
“足夠的資源”是指有滿足CNAS要求的人員、環境、設備設施等,實驗室 的人員數量、工作經驗與實驗室的工作量、所開展的活動相匹配。實驗室的主要 管理人員和所有從事檢測或校準或鑒定活動的人員要與實驗室或其所在法人機 構有長期固定的勞動關系,不能在其他同類型實驗室中從事同類的檢測或校準或 鑒定活動。實驗室的檢測/校準/鑒定環境能夠持續滿足相應檢測/鑒定標準、校 準規范的要求;實驗室有充足的、與其所開展的業務、工作量相匹配的儀器設備 和標準物質,且實驗室對該儀器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 5.3.2.5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測量溯源性要能滿足CNAS相關要求。 對于能夠溯源至SI單位的儀器設備,實驗室選擇的校準機構要能夠符合 CNAS-CL01—G002《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中的規定。 實驗室需對實施內部校準的儀器設備和無法溯源至SI單位的儀器設備予以 區分。對于實施內部校準的檢測實驗室,要符合CNAS-CL01-G004《內部校準要 求》的規定;對于無法溯源至SI單位的,要滿足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要求。 5.3.2.6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有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經歷。 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檢測/校準/鑒定項目,均要有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經歷, 且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成熟的、主要業務范圍內的主要項目,不接受實驗室只 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僅 申請原材料(進貨)檢測或環保監測(如水質)檢測;也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 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目測)、標志檢測等。 
注:檢測/校準/鑒定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校準證書。 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采樣)能力,抽樣(采樣)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 能力同時申請認可。 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對于已有現行有效標準方法的,針對該檢測對象的儀器分析法通則標準不予 認可。 
對于未獲批準的標準/規范(含標準報批稿),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 可,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SOP)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但要注意非標方 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 5.3.2.7申請人申請的檢測/校準/鑒定能力,CNAS具備開展認可的能力。 對于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鑒定能力,CNAS秘書處要從認可政策、評審 員和技術專家資源、及時實施評審的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只要不具備任何一方 面能力,均不能受理實驗室的認可申請。 5.3.3當存在以下情況時,CNAS秘書處會征得申請人同意后安排初訪。 a)不能通過提供的文件資料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申請受理條件,例如從申 請資料中不能初步確定實驗室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能力,或從申請資料中不能確定 實驗室是否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b)不能通過提供的文件資料準確認定申請范圍; c)不能確定申請人是否能在3個月內接受評審。 初訪的人員一般為CNAS秘書處人員或CNAS秘書處指定的評審員,初訪所產 生的差旅、食宿費用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