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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CNAS實驗室期間核查怎么做如何做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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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5:23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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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實驗室期間核查怎么做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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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實驗室期間核查怎么做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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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校準管理程序
1目的
確保本公司實驗室所有在用計量設備量值準確可靠。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實驗室所有在用計量設備。
3職責
3.1計量科負責做好周期檢定計劃。
3.2專職計量員負責外送檢定事宜。
4相關內容及要求
4.1定期檢定(校準)
4.1.1計量科負責確定溯源機構、確定測量確認間隔和調整確認間隔的審批、監督、管理,并負責外送檢定計量器具的確認間隔計劃。
4.1.2專職計量員按《計量器具周期檢定(校準)計劃表》,提前一周向到期送檢的計量器具使用部門負責人電話通知。
4.1.3計量器具使用部門按專職計量員要求及時將到期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送計量室。
4.1.4列入A類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向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定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送上一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4.1.5對于列入B類的計量器具需執行確認間隔周期檢定,但對于那些拆裝不便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周期可隨企業設備大修時進行。
4.1.6對于列入C類的計量器具,在使用或安裝前經過檢定或校準合格,不再要求進行周期檢定,但應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1.7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計量室負責填寫《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表》并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檢定周期申請強制檢定。
4.1.8屬于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按公司確認的檢定(校準)周期統一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或校準。
4.1.9沒有國家和各級部門發布的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必須由計量室制定校準規程或比對方法,報實驗檢測中心負責人批準后按期自行校準或比對。
4.2檢定(校準)結果的處理
4.2.1對新購經檢定(校準)合格計量設備,由計量室進行編號登記,貼上合格標志,對不合格計量設備交采購部進行退換處理。
4.2.2對定期檢定和修理后檢定合格的計量設備,貼上“合格”標志;對校準后符合使用要求的計量設備貼上“準用”標志。經檢定(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按《不合格計量設備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4.2.3相應的檢定證書由計量室統一保管。屬于A、B類管理的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記錄保存3個有效周期。C類計量器具保存首次檢定(校準)證書。
第一條為了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并參照國際通行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加強計量管理,配備與其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備,保證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八條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第十條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
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第十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對生產者進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頒發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第十六條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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