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實驗室CMA/CNAS認證流程
1.2本規則適用于CNAS對獲準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國際互 認聯合認可標識、認可證書及聲明認可狀態的要求。 
注:本規則中合格評定機構指獲得CNAS認可資格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及相關機構、檢驗機構 和其他評估/核查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 2.1GB/T2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11) 2.2GB/T27000《合格評定術語和總則》(等同采用ISO/IEC17000) 2.3IAFML2《IAF-MLA國際互認標志使用通則》 2.4ILAC-R7《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使用規則》 2.5LAC-P8《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檢驗機構使用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的補充要 求和指南》
本規則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 ISO/IEC17011)中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3.1CNAS徽標:代表CNAS機構的特定圖形,CNAS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3.2認可注冊號:CNAS授予獲準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數字組合。 3.3CNAS認可標識:CNAS授予的、供獲準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使用的,表示其特 定認可資格的圖形,通常由CNAS徽標和標明認可制度的文字、注冊號組成,具體 式樣見本文件附錄1和附錄2。
3.4國際互認標志:國際認可論壇(IAF)或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擁有 所有權,證明相關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所實施的認可制度已正式簽署了多邊互認 協議的圖形;簡稱IAF-MLA或ILAC-MRA標志。 
3.5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由IAF-MLA或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和CNAS徽標共同 組成的圖形,包括IAF-MLA/CNAS徽標和ILAC-MRA/CNAS徽標。 
3.6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屬于CNAS認可標識的特殊形式,由國際互認標志和 CNAS認可標識共同組成的圖形,包括IAF-MLA/CNAS標識和ILAC-MRA/CNAS標 識,具體式樣見本文件附錄1和附錄2。 
3.7認可狀態聲明:表示認可資格的文字說明。 3.8授權簽字人:經CNAS認可,有能力簽發帶認可標識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報告 或證書和聲明認可狀態文件的人員。 
3.9CNAS認可標識章:將CNAS認可標識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獲準認可的實驗 室或檢驗機構在認可范圍內出具的報告/證書上加蓋的印章。 
3.10校準標簽:校準實驗室在被校準的器具上加貼的標明校準狀態的標識。
4.2.3國際互認標志的使用 4.2.3.1IAF和ILAC擁有IAF-MLA和ILAC-MRA標志的所有權。CNAS是IAF和ILAC 多邊承認協議簽署方,并與IAF和ILAC簽署了使用IAF-MLA和ILAC-MRA國際互 認標志使用協議,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4.2.3.2CNAS擁有IAF-MLA和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使用權,并根據有關規定 使用該標志。CNAS通常以與CNAS徽標結合(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的方式使用國 際互認標志。 4.2.3.3CNAS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不得單獨使用國際互認標志。 
5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要求 5.1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通用要求 5.1.1CNAS擁有CNAS認可標識的所有權;
合格評定機構在認可范圍和認可有效期 內按照本規則以及相關要求的規定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其他機構 不得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合格評定機構擁有CNAS認可標識的使用權, 但不得轉讓認可標識使用權。CNAS對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 可狀態的情況進行監督。 
注1:申請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不應使用認可標識。 
注2:如果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簽發的校準證書被用于檢測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 建立測量溯源體系時,應當在校準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 
5.1.2合格評定機構應對CNAS認可標識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證 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且不得在與認可范圍無關的其他業務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 聲明認可狀態。 
5.1.3合格評定機構應在認可范圍和認可有效期內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準確、客觀的聲 明認可狀態,不得將認可狀態聲明用于其或其母體組織的其他活動。 
5.1.4合格評定機構應以認可證書上標注的機構名稱或CNAS同意的名稱使用CNAS 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1.5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時不應產生誤導,使相關方 誤認為CNAS對合格評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書結果負責,或對此結果的意見或解 釋負責。 5.1.6當認可要求發生變化,合格評定機構未按時完成轉換的,不得繼續使用認可標 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認可狀態仍然有效。 
5.1.7合格評定機構應按照CNAS秘書處頒布的式樣正確使用CNAS認可標識,保 證CNAS認可標識的完整性;CNAS認可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且應清晰可辨; CNAS秘書處向合格評定機構提供CNAS認可標識式樣,供其使用。 
5.1.8CNAS秘書處通過在CNAS網站下載區內或其他 方式向合格評定機構提供CNAS認可標識。 
5.1.9合格評定機構可在報告或證書、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上使用CNAS 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CNAS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可采用印刷、圖文和 印章(印章僅限實驗室、檢驗機構認可標識)等方式。 
5.1.10被暫停認可資格的合格評定機構應在被暫停范圍內立即停止任何關于獲得 CNAS認可的宣傳,并應立即停止在報告或證書、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 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1.11被撤銷、注銷認可資格或縮小認可范圍的合格評定機構應在CNAS作出撤銷、 注銷或縮小認可范圍決定之日起,在被撤銷、注銷認可資格或縮小認可范圍內立即停 止任何關于獲CNAS認可的宣傳,收回、銷毀和刪除一切帶有CNAS認可標識或聲 明認可狀態的證書、報告、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
5.1.12認可資格到期后,合格評定機構如未獲得新的認可資格,不得繼續使用CNAS 認可標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認可狀態仍然有效。 
5.1.13合格評定機構應將認可資格的暫停、注銷、撤銷以及認可范圍的縮小等變化 及相關后果及時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 5.1.14合格評定機構在認可范圍內未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未聲明認可狀態的,應 按照CNAS的規定從事合格評定活動。 
5.1.15當合格評定機構因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引起法律訴訟時,應 及時通告CNAS,CNAS有權根據訴訟需要親自申請或要求其申請CNAS作為第三 人參與訴訟;如果采取和解、撤訴等法律行動,應經CNAS書面準許。
5.2認證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特殊要求 5.2.1獲得CNAS認可的認證機構應在其公開文件或網站上正確宣傳認可及國際互認 相關知識。 5.2.2獲得CNAS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管理體 系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注:在CNAS的認可范圍內,認證機構的認可狀態聲明表述為: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認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與認可 注冊號。 5.2.3對于獲得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在CNAS認可的范圍內,如果其客戶希望 其所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其客 戶必須向認證機構和CNAS說明理由。
如果認證機構和CNAS均認為認證機構的客 戶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為例外。但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所頒發的不帶 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仍被視為在CNAS認 可范圍內。 
5.2.4宣稱獲得CNAS認可的非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 認證證書上使用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