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CMA認證CNAS認證需要花多少錢
5.2.8當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獲得CNAS認可時,認證機構不得允許獲得認證的組織將 CNAS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用于產品或產品包裝上。 5.2.9CNAS認可標識使用或認可狀態聲明不應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對獲得認證的 特定管理體系、產品、過程、服務或人員等進行了批準。 
5.3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特殊要求 5.3.1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將CNAS認可標識置于其簽發的報告、證書首頁上部適當 的位置。 
5.3.2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應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范圍 內簽發。 
5.3.3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結果全部不在認可范圍內或全部由分 包方完成,則不得在其報告或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3.4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 含部分非認可項目時,應清晰標明此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
5.3.5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 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從分包方的報告或證 書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CNAS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 可范圍內。 
5.3.6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CNAS與其他認可機構簽署 多邊或雙邊互認協議的信息,相關內容應經CNAS書面準許。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不 應在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上使用其他簽署多邊承認協議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除非其獲 得其他簽署多邊承認協議認可機構認可或CNAS與其他認可機構間有特定雙邊協議規
定。 5.3.7對于多地點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CNAS認可標識使用或認可狀態聲明不應使相 關方誤認為未獲認可地點的相關能力在認可范圍內。 
5.3.8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在非認可范圍內的所有活動(包括分包活動)中,不得在相 關的來往函件中含有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描述,出具的報告或證書及 其他相關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關方誤認為獲CNAS認可。 
5.3.9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同時也通過管理體系認證,報告或證書上只允許使用 CNAS認可標識,而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5.3.10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不得將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用于樣品或產品 (或獨立的產品部件)上,使相關方誤認為產品已獲認證。 
5.3.11實驗室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對結果 解釋的內容,應作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明確所指的具體規范、標準,以避免客戶產生 歧義或誤解。 
5.3.12實驗室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意見或 解釋時,意見或解釋應獲得CNAS認可,且意見或解釋所依據的檢測、校準能力等 也應獲得CNAS認可。如果意見或解釋不在CNAS認可范圍之內,應在報告或證書 上予以注明。實驗室可將不在認可范圍內的意見或解釋另行簽發不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 
5.3.13根據檢測或校準結果,與規范或客戶的規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斷,不屬于 本規則所規定的“意見和解釋”。
實驗室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中僅包含判定標準(無具 體的檢測或校準方法)時,不得在報告或證書上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3.14同時獲得檢測和校準認可資格的實驗室,應分別簽發檢測和校準的報告或證 書,檢測報告或證書應僅使用檢測實驗室CNAS認可標識,校準報告或證書應僅使 用校準實驗室CNAS認可標識。 
5.3.15校準實驗室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只能用于校準報告或證書 (CalibrationReport/Certificate),不得用于其他名稱的報告或證書。 
5.3.16能力驗證提供者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只能用于能力驗證計劃報 告、測量審核報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稱的報告或證書。 
5.3.17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生產者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只能用于標準物 質或標準樣品證書、標簽或宣傳的媒介上。
5.3.18良好實驗室規范CNAS認可標識或資格狀態聲明只能用于試驗機構出具的研 究報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稱的報告或證書。 
5.3.19實驗室生物安全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不得用于報告或證書,只能 用于宣傳的媒介上,如網頁、簡介。 5.3.20實驗動物機構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不得用于報告或證書,只能用 于宣傳的媒介上,如網頁、簡介。 
5.4CNAS認可標識在校準標簽上的使用要求 5.4.1校準實驗室應建立簽發帶CNAS認可標識校準標簽的管理程序。 
5.4.2校準實驗室在認可范圍和認可有效期內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的校準標簽可以 加貼在被校準的儀器上,并且CNAS認可標識應置于標簽上部的適當位置。 5.4.3帶CNAS認可標識的校準標簽通常應包含以下信息: (1)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的名稱或注冊號 (2)儀器唯一性標識 (3)本次校準日期 (4)校準標簽引用的校準證書
 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的使用要求 IAF-MLA/CNAS標識和ILAC-MRA/CNAS標識的使用應符合本規則第5條款中 有關CNAS認可標識的使用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6.1CNAS允許合格評定機構在其與IAF和ILAC簽署的多邊互認協議領域內使用國 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CNAS秘書處頒布多邊互認協議領域和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 式樣,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式樣見本文件附錄1和附錄2。 6.1.1認證機構只有在與CNAS秘書處簽署《IAF-MLA/CNAS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 識使用協議》后,方可使用相關標識。 6.1.2實驗室、檢驗機構獲得CNAS認可批準后,,可使用相關標識。 
6.2《IAF-MLA/CNAS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使用協議》和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 式樣可憑CNAS秘書處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在CNAS網站(cnas.org.cn) 標識下載區內下載。 6.3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可用于報告、證書、公開出版物、文件、辦公用品、宣傳 品、網頁宣傳等,可采用印刷和電子圖文等方式使用。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不應在名片中使用ILAC-MRA/CNAS標識。 6.4使用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的合格評定機構不得提及或暗示IAF、ILAC和CNAS 對其活動負責。 
6.5IAF-MLA/CNAS標識與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名稱和/或認證機構徽標應在同一頁 面上,并且大小相近。 
6.6認證機構不得允許其獲證組織使用IAF-MLA/CNAS標識或IAF-MLA國際互認標 志。 
6.7產品認證機構與CNAS簽訂《IAF-MLA/CNAS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使用協議》 后,可將IAF-MLA/CNAS標識用于公開出版物、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網頁等; 但在IAF批準相關的產品認證方案前,獲準認可的產品認證機構即使與CNAS簽訂 了《IAF-MLA/CNAS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使用協議》,也不得在其頒發的認證證書 上使用IAF-MLA/CNAS標識。 
6.8合格評定機構因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引起法律訴訟時5.1.14條款適用7.1合格評定機構向客戶展示的認可證書應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在單獨使用認可證 書的部分文件時,應準確地表述其認可狀態和認可范圍,避免產生誤導或歧義。 
7.2合格評定機構的名稱、地址等發生變化時,應向CNAS提出變更申請,并換發 認可證書;當認可范圍發生變化時,CNAS將增發或重新公布認可范圍。 7.3合格評定機構可在公開出版物、文件、宣傳品、網頁等載體上展示認可證書及其 認可范圍,且應清晰可辨。 
7.4合格評定機構被撤銷或注銷認可資格后,應立即交還認可證書。 
8對于誤用或濫用CNAS認可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誤導宣傳認可狀態的 處理 8.1CNAS將根據任何機構和個人誤用、濫用或偽造CNAS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 認可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誤導宣傳認可狀態的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包括警告/告誡、 暫停、撤銷或提起法律訴訟。 
8.2被暫停或撤銷(含注銷)認可資格的合格評定機構,如果繼續使用CNAS認可 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認可證書以及聲明認可狀態的,CNAS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給CNAS造成的全部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8.3合格評定機構由于使用CNAS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