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驗室CMA/CNAS認證需要多少錢
7.2.2.4實驗室應保存以下方法確認記錄: a)使用的確認程序; b)規定的要求; c)確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d)獲得的結果; e)方法有效性聲明,并詳述與預期用途的適宜性。 
7.3抽樣 7.3.1當實驗室為后續檢測或校準對物質、材料或產品實施抽樣時,應有抽樣計 劃和方法。抽樣方法應明確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后續檢測或校準結果的有效 性。在抽樣地點應能得到抽樣計劃和方法。只要合理,抽樣計劃應基于適當的統 計方法。 7.3.2抽樣方法應描述: a)樣品或地點的選擇; b)抽樣計劃; c)從物質、材料或產品中取得樣品的制備和處理,以作為后續檢測或校準 的物品。 注:實驗室接收樣品后,進一步處置要求見7.4條款的規定。 
7.3.3實驗室應將抽樣數據作為檢測或校準工作記錄的一部分予以保存。相關時, 這些記錄應包括以下信息: a)所用的抽樣方法; b)抽樣日期和時間; c)識別和描述樣品的數據(如編號、數量和名稱); d)抽樣人的識別; e)所用設備的識別; f)環境或運輸條件; g)適當時,標識抽樣位置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式; h)與抽樣方法和抽樣計劃的偏離或增減。
7.4檢測或校準物品的處置 7.4.1實驗室應有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清理或返還檢測或校 準物品的程序,包括為保護檢測或校準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實驗室與客戶利益需要 的所有規定。
在處置、運輸、保存/等候、制備、檢測或校準過程中,應注意避 免物品變質、污染、丟失或損壞。
應遵守隨物品提供的操作說明。 7.4.2實驗室應有清晰標識檢測或校準物品的系統。物品在實驗室負責的期間內 應保留該標識。
標識系統應確保物品在實物上、記錄或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適 當時,標識系統應包含一個物品或一組物品的細分和物品的傳遞。 
7.4.3接收檢測或校準物品時,應記錄與規定條件的偏離。當對物品是否適于檢 測或校準有疑問,或當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時,實驗室應在開始工作之前詢 問客戶,以得到進一步的說明,并記錄詢問的結果。
當客戶知道偏離了規定條件 仍要求進行檢測或校準時,實驗室應在報告中作出免責聲明,并指出偏離可能影 響的結果。 7.4.4如物品需要在規定環境條件下儲存或調置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這些環 境條件。 
7.5技術記錄 7.5.1實驗室應確保每一項實驗室活動的技術記錄包含結果、報告和足夠的信息, 以便在可能時識別影響測量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因素,并確保能在盡可能接 近原條件的情況下重復該實驗室活動。
技術記錄應包括每項實驗室活動以及審查數據結果的日期和責任人。原始的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觀察或獲得時予以 記錄,并應按特定任務予以識別。 
7.5.2實驗室應確保技術記錄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個版本或原始觀察結果。應 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數據和文檔,包括修改的日期、標識修改的內容和負責 修改的人員。 
7.6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 7.6.1實驗室應識別測量不確定度的貢獻。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時,應采用適當的 分析方法考慮所有顯著貢獻,包括來自抽樣的貢獻。 7.6.2開展校準的實驗室,包括校準自有設備,應評定所有校準的測量不確定度。
7.6.3開展檢測的實驗室應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當由于檢測方法的原因難以嚴格 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時,實驗室應基于對理論原理的理解或使用該方法的實踐經驗 進行評估。 注1:某些情況下,公認的檢測方法對測量不確定度主要來源規定了限值, 并規定了計算結果的表示方式,實驗室只要遵守檢測方法和報告要求,即滿足 7.6.3條款的要求。 注2:對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確定并驗證了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實驗室只 要證明已識別的關鍵影響因素受控,則不需要對每個結果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注3:更多信息參見ISO/IEC指南98-3、ISO21748和ISO5725系列標 準。 7.7確保結果有效性 7.7.1實驗室應有監控結果有效性的程序。記錄結果數據的方式應便于發現其發 展趨勢,如可行,應采用統計技術審查結果。實驗室應對監控進行策劃和審查, 適當時,監控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使用標準物質或質量控制物質; b)使用其他已校準能夠提供可溯源結果的儀器; c)測量和檢測設備的功能核查; d)適用時,使用核查或工作標準,并制作控制圖; e)測量設備的期間核查; f)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重復檢測或校準
注3:對于檢測活動,實驗室如果申請對某些特定檢測項目的“意見和解 釋”能力的認可,應在申請書中予以明確,并說明針對哪些檢測項目做出哪 類的意見和解釋,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所依據的文件、記錄及 報告。
相關人員能力信息應隨同申請一同提交。實驗室人員如果僅從事過相 關的檢測活動,而不熟悉檢測對象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則不予認可其“意 見和解釋”能力。 7.9投訴 7.9.1實驗室應及時處理收到的投訴。如果實驗室收到CNAS轉交的投訴,應 在2個月內向CNAS反饋投訴處理結果。 
注:CNAS在收到對實驗室的投訴時,通常情況下將轉交給實驗室進行處 理。如果投訴內容是針對實驗室能力和誠信時,CNAS將直接處理。處理方式 包括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等,不定期監督評審可不預先通知實驗室。 
7.10不符合工作
7.10.1實驗室常見的不符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實驗室環境條件不滿足要
求、試驗樣品的處置時間不滿足要求、試樣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測、質量監
控結果超過規定的限制、能力驗證或實驗室間比對結果不滿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