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CNAS實驗室認證需要多少錢和時間
申辦實驗室CNAS認證、CMA認證,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全國辦理,不成功,全額退。
我們只做我們擅長的,我們只專注CNAS認可、CMA認證咨詢。
我們做的不僅僅是體系資料,或者去復制國家相關標準中早已明說的內容來體現自己的專業性。
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是建立對檢測標準以及實驗室檢測流程的高度理解,具體實驗室CMA認證、CNAS認證辦理時間周期、流程、費用、要求,歡迎致電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來驗證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專業性。
只要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接了您的項目就100%的保證能夠幫您把CMA認證、CNAS認證辦下來!
本公司鄭重承諾:不成功、全額退款。
以下內容是行業相關標準的節選,內容與標題沒有直接的相關性,只是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錄,具體CNAS認證、CMA認證項目辦理細節及流程歡迎來電咨詢!
1.1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為保證CNAS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與認可證書的正確使用,防止誤用或濫用標識和認可證書,以及錯誤聲明認可狀態,維護CNAS的信譽,特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
ISO/IEC17011)中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3.1CNAS徽標:代表CNAS機構的特定圖形,CNAS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3.2認可注冊號:CNAS授予獲準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數字組合。
 
3.3CNAS認可標識:CNAS授予的、供獲準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認可資格的圖形,通常由CNAS徽標和標明認可制度的文字、注冊號組成,具體式樣見本文件附錄1和附錄2。
3.4國際互認標志:國際認可論壇(IAF)或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擁有所有權,證明相關國家或經濟體的認可機構所實施的認可制度已正式簽署了多邊互認協議的圖形;簡稱IAF-MLA或ILAC-MRA標志。
3.5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由IAF-MLA或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和CNAS徽標共同組成的圖形,包括IAF-MLA/CNAS徽標和ILAC-MRA/CNAS徽標。
3.6國際互認聯合認可標識:屬于CNAS認可標識的特殊形式,由國際互認標志和CNAS認可標識共同組成的圖形,包括IAF-MLA/CNAS標識和ILAC-MRA/CNAS標識,具體式樣見本文件附錄1和附錄2。
3.7認可狀態聲明:表示認可資格的文字說明。
3.8授權簽字人:經CNAS認可,有能力簽發帶認可標識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報告或證書和聲明認可狀態文件的人員。
3.9CNAS認可標識章:將CNAS認可標識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在認可范圍內出具的報告/證書上加蓋的印章。
3.10校準標簽:校準實驗室在被校準的器具上加貼的標明校準狀態的標識。
4CNAS徽標和國際互認標志式樣
4.2.3國際互認標志的使用
4.2.3.1IAF和ILAC擁有IAF-MLA和ILAC-MRA標志的所有權。CNAS是IAF和ILAC多邊承認協議簽署方,并與IAF和ILAC簽署了使用IAF-MLA和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使用協議,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4.2.3.2CNAS擁有IAF-MLA和ILAC-MRA國際互認標志使用權,并根據有關規定使用該標志。CNAS通常以與CNAS徽標結合(國際互認聯合徽標)的方式使用國際互認標志。
4.2.3.3CNAS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不得單獨使用國際互認標志。
5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要求
5.1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通用要求
5.1.1CNAS擁有CNAS認可標識的所有權;合格評定機構在認可范圍和認可有效期內按照本規則以及相關要求的規定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其他機構不得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合格評定機構擁有CNAS認可標識的使用權,但不得轉讓認可標識使用權。CNAS對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的情況進行監督。
注1:申請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不應使用認可標識。
注2:如果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簽發的校準證書被用于檢測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建立測量溯源體系時,應當在校準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
5.1.2合格評定機構應對CNAS認可標識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且不得在與認可范圍無關的其他業務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1.3合格評定機構應在認可范圍和認可有效期內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準確、客觀的聲明認可狀態,不得將認可狀態聲明用于其或其母體組織的其他活動。
5.1.4合格評定機構應以認可證書上標注的機構名稱或CNAS同意的名稱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1.5合格評定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時不應產生誤導,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對合格評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書結果負責,或對此結果的意見或解釋負責。
5.1.6當認可要求發生變化,合格評定機構未按時完成轉換的,不得繼續使用認可標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認可狀態仍然有效。
5.1.7合格評定機構應按照CNAS秘書處頒布的式樣正確使用CNAS認可標識,保證CNAS認可標識的完整性;CNAS認可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且應清晰可辨;CNAS秘書處向合格評定機構提供CNAS認可標識式樣,供其使用。
5.1.8 CNAS秘書處通過在CNAS網站下載區內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評定機構提供CNAS認可標識。
5.1.9合格評定機構可在報告或證書、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CNAS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可采用印刷、圖文和印章(印章僅限實驗室、檢驗機構認可標識)等方式。
5.1.10被暫停認可資格的合格評定機構應在被暫停范圍內立即停止任何關于獲得CNAS認可的宣傳,并應立即停止在報告或證書、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5.1.11被撤銷、注銷認可資格或縮小認可范圍的合格評定機構應在CNAS作出撤銷、注銷或縮小認可范圍決定之日起,在被撤銷、注銷認可資格或縮小認可范圍內立即停止任何關于獲CNAS認可的宣傳,收回、銷毀和刪除一切帶有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的證書、報告、文件、辦公用品、宣傳品和網頁等。
5.1.12認可資格到期后,合格評定機構如未獲得新的認可資格,不得繼續使用CNAS認可標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認可狀態仍然有效。
5.1.13合格評定機構應將認可資格的暫停、注銷、撤銷以及認可范圍的縮小等變化及相關后果及時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
5.1.14合格評定機構在認可范圍內未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未聲明認可狀態的,應按照CNAS的規定從事合格評定活動。
5.1.15當合格評定機構因使用CNAS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引起法律訴訟時,應及時通告CNAS,CNAS有根據訴訟需要親自申請或要求其申請CNAS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采取和解、撤訴等法律行動,應經CNAS書面準許。
5.2 認證機構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聲明認可狀態的特殊要求
5.2.1獲得CNAS認可的認證機構應在其公開文件或網站上正確宣傳認可及國際互認相關知識。
5.2.2獲得CNAS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注:在CNAS的認可范圍內,認證機構的認可狀態聲明表述為: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認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與認可注冊號。5.2.3對于獲得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在CNAS認可的范圍內,如果其客戶希望其所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不帶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其客戶必須向認證機構和CNAS說明理由。如果認證機構和CNAS均認為認證機構的客戶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為例外。但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所頒發的不帶
CNAS認可標識和(或)不聲明認可狀態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仍被視為在CNAS認可范圍內。
5.2.4宣稱獲得CNAS認可的非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在CNAS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認證證書上使用CNAS認可標識和(或)聲明認可狀態。
5.2.5如果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獲得包括CNAS等多個認可機構認可,在同一認可范圍內,認證機構決定頒發帶有其中一個或多個認可標識和(或)認可狀態聲明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識別出認證標準的差異性,對于有差異性的認證標準,認證
機構不應將CNAS認可標識和(